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企业能不能组成联合体投标?
答:
某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陆续有潜在投标人来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其中一家潜在投标人欲以联合体的形式投标,但在审核该潜在投标人的资料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却发现,准备联合投标的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居然为同一人。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呢?具体依据又是什么呢?
对于上述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拒绝上述企业报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延伸阅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