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14年来,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规范操作,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抑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体量的扩增,政府采购项目成倍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废标的问题。而一旦出现废标,将导致采购项目连续采购几次才能成功,有的项目采购时间甚至长达半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采购文件中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技术需求和商务条件不合理,让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望而却步。据笔者了解,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年共完成采购项目447个,其中有107个项目非一次性采购成功。在这107个项目中,有9个是因为采购项目专业性太强或内容繁杂、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有13个项目是因为资格条件设置过高或采购需求不合理而导致的废标。二是供应商应标能力有限,因自身原因而“一着不慎、全盘皆输”,比如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采购文件的编制。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采购文件的质量,常常决定着采购项目的成败。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对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不偏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力求采购文件合法合理、科学严谨。总体来说,笔者认为编制规范的采购文件应避开8个“雷区”。
资质门槛 1无歧视 / 2不排斥
(一)资格性、符合性条件不应有歧视性条款
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业绩)、利润、纳税额、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以保证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落实,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方相应的义务责任。
(二)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一是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不应有倾向性和排斥性,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合法合规或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其评判标准和依据。
二是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三是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是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得将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事项。
采购需求 3不指定 / 4不限制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一)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应完整准确
内容完整,投标供应商才能准确响应。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项目名称及简要说明;二是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供货数量与范围、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三是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及服务要求;四是项目现场、验收标准、方法、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响应时间;五是伴随服务、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的要求;六是报价要求、付款方式和条件;七是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对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求不能限制国货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招投标活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该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评审标准 5不滥设 / 6不乱评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批量集中品目等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定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当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评审标准设定要注意三点。
(一)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将评标方法明确规定为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主要评分因素应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要区分重要和非重要评分因素,力求量化评分因素,减少主观性评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设定,应当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中不得出现地域限制和歧视性的条款。
(二)科学制定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在整个评分标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评分标准的核心内容。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主要是通过评分细则来体现的,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不能量化评分标准的,应建议采购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特殊条件不宜作为加分项。
(三)评分标准要体现国家政策
在采购文件中要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投标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给予其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评分标准中对供应商的业绩分值不应过高,不能出现同一业绩反复给分的情况。如果业绩分值过高,中小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就会受到排斥,自然就知难而退,不参加投标,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语言表述 7无歧义 / 8无缺漏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认真研读、理解采购项目特点及其需求等内容,采购文件内容的语言表述要准确、严谨,方便供应商制作投标(响应)文件时准确应答,减少评委评审时因理解歧义而废标。
一个单位以前在采购文件中有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规定。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评委有的以扫描件不是复印件为由,有的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位置不准确为由,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通不过资格性审查,经常因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实际上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出现的瑕疵对采购项目并没有实质性影响。
后来,在采购文件中针对“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作出特别说明:一是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材料的,系指提供原件的影印件;二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通过说明表述准确,便于供应商准备,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也不会误判。(作者:陈仕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