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答学员问
30.关于进口货物的政府采购,如通过第三方评估价格的话,如何提供评估价格的依据?
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里没有第三方价格评估的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需要事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在具体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采购文件里只能写“本项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不能写诸如“本项目仅采购进口产品”。假如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加竞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并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采购,而不能对国内产品进行限制或歧视。
31.评标过程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或刚性的评判标准。我们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里有相关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某一家供应商报价异常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话,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供应商来提供说明,自证其报价不低于其个别成本。如果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但从多年的实践来看,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的案例几乎没有。现在我们遇到比较多的情况是,某家供应商以比较低的价格中标后,其他供应商质疑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类项目中,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同样,我们在请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认定过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的。
32.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可能实质性变动条款应如何约定?实质性要求(星号项)不允许负偏离如何协调处理?实质性变动是指什么?如果标注了星号条款,可否实质性变动?
答:竞争性谈判一般是针对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有些项目的需求在采购前无法定得非常明确,需要和供应商谈判后,才能进一步确定需求。所以74号令对此预留了空间,谈判中可以对需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作一些调整。但是,为了公平、公正,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的串通,比如,在谈判开始阶段故意抬高门槛,等淘汰掉一些不中意的供应商后,再降低需求,使其中意的供应商得以满足需求并成交。74号令规定,在谈判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事先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并且在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后,谈判小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这就意味着两点:第一,对于谈判文件中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谈判过程中不能进行变动;第二,对于谈判文件中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谈判小组确定变动之前,即使有供应商不满足,也不能因此而淘汰该供应商。
大家在理解“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时,要注意其与“实质性要求”的区别。实质性要求,就是采购文件中不允许负偏离的技术、商务等要求(实践中,采购文件中对此类要求一般都标注星号,也就是俗称的星号条款、一票否决条款)。而“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所特有的。根据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下同)也应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或说明,但是要注意,一定要与实质性要求(星号条款)的标注方式加以区别。对于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确定是否变动之前,我个人认为不宜对其标注星号,也就是不宜将其列为实质性要求。因为如果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列为实质性要求的话,在谈判开始阶段就有可能有供应商因此而被淘汰,一旦谈判小组经过谈判后对这些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还得将变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被淘汰的供应商,如果被淘汰的供应商能够满足经过实质性变动后的内容,那么它还可以回来继续参加接下来的谈判。不过,经过谈判已经进行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如果该项内容十分重要,谈判小组倒是可以将其列为实质性要求了,如果有供应商依然不满足该项要求,谈判小组可以据此淘汰该供应商。
实质性变动是指什么?举个例子,假如谈判文件中有一项技术指标:运行速度≥10米/秒,谈判文件明确该项指标属于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过谈判后发现能满足该项指标的产品只有2种,而降为≥8米/秒后,就会有4种产品能够满足。谈判小组因此将该项技术指标调整为运行速度≥8米/秒。这就是一项实质性变动。
如果标注为星号条款,可否实质性变动?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并未明确禁止这种做法,但我个人认为不宜这样做,理由上面已经解释过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