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评分方法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其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然而,实际操作中,综合评分法的使用比例较大。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具体来说,综合评分法分值设定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其主要因素有: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综合评分法的计算方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以下简称“财库[2007]2号文件”)。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计算方法,对公平竞争的招标实用性和操作性强,计算方法简单明了,对用尽心机的供应商那就是不够用了。
根据上述公式,将报价得分最大限度地拉小,进行报价数字编排,结果让人吃惊。如果围标、投机供应商实施到实际投标中,可以将竞争对手的价格优势分化为乌有。现以如下一个案例来说明:
采购人A委托采购中心B对一批视频转播发射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180万元,评分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制定如下: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 明 |
一 | 价格40% | 40 | 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40 | |
二 | 技术指标和配置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33% | 33 |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25分;技术指标和配置高于招标要求并体现出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更优加的,一项加1分,最多加8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一项扣2分,最多扣20分。 | |
三 | 售后服务15% | 15 | ||
1 | 基本分 | 4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要求的得4分;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 |
2 | 服务功能和实施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措施和实施方案评分。最优得3分,依次递减1分,扣完为止。名次可并列 | |
3 |
维修服务机构情况 | 5 | 在本省地区设有独立的售后服务站的得2分;在本市设有独立的售后服务站的得5分(必须具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分数只选一项给分 | |
4 | 投标人售后服务 | 3 | 投标人培训措施及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响应体系和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完备性。最优得3分,依次递减1分,扣完为止。名次可并列 | |
四 | 商务部分12% | 12 | ||
1 | 业绩 | 5 | 提供近3年供应商同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自行汇总,并出示合格完整的合同复印件,金额最高者满分,按名次递减,间档0.5分,最低0分;无合格材料者该项不得分。 | 以销售合同为准,完整合格的合同包括所购买的所有货物清单,并盖有采购单位合同骑缝章。 |
2 | 实力 | 2 | XX资质得2分
| XX资质(复印件) |
2 | 投标人财务状况 | 3 | 对投标人提供的(2012或2013)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评定,财务状况按优、良、差分别对应3、2、1给得分。等级可并列 | 以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书为准 |
3 | 投标文件规范性、完整性 | 2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满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1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方案一
通过审查有效供应商C、D、E、F、G一共5家公司,报价分别为C公司165万元、D公司170万元,E公司180万元、F公司140万元、G公司130万元,其中C、D、E实际三家围标公司(查无证据)D、E公司经评审资格和符合都通过,除报价外,其他得分项几乎没有得分,C公司除报价分以外,其他得分项实力相当,综合得分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报价/万元 | 报价分 | 技术分 | 售后服务分 | 商务分 | 总分 |
C | 165 | 31.51 | 30 | 14 | 11 | 86.51 |
D | 170 | 30.58 | 14 | 7 | 5 | 56.58 |
E | 180 | 28.9 | 11 | 5 | 4 | 48.9 |
F | 140 | 37.1 | 27 | 11 | 7 | 82.1 |
G | 130 | 40 | 29 | 13 | 9 | 91 |
由此得出,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为第一名G,第二名C,第三名F,第四名D,第五名E。
方案二
评分办法不变,通过审查有效供应商C、D、E、G、I一共5家公司,报价分别为C公司165万元、D公司170万元,E公司30万元、F公司140万元、G公司130万元,其中C、D、E实际三家围标公司(查无证据)D、E公司经评审资格和符合都通过,其他得分项几乎没有得分,C公司除报价分以外,其他得分项实力很强,E公司报价经过变动,其他得分不变,平均得分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报价/万元 | 报价分 | 技术分 | 售后服务分 | 商务分 | 总分 |
C | 165 | 7.3 | 30 | 14 | 11 | 62.3 |
D | 170 | 7.1 | 14 | 7 | 5 | 33.1 |
E | 30 | 40 | 11 | 5 | 4 | 60 |
F | 140 | 8.57 | 27 | 11 | 7 | 53.57 |
G | 130 | 9.2 | 29 | 13 | 9 | 60.2 |
由此得出,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为第一名C,第二名G,第三名E,第四名F,第五名D。
分析
通过供应商报价两个方案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二中,围标供应商运用了分数与整数的乘法,在分母不变的情况下缩小分子,分数值就会相应缩小,从而使参与竞争对手价格优势化为乌有。这样一来,围标供应商如愿以偿,采购人、其他供应商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事实。
现实情况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现实中遇到此类情况,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评审过程中解决此项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现场对畸低的有效投标供应商进行质询,但供应商有可能通过各种理由加以敷衍,如材料成本低、技术研发成熟为推广该产品薄利多销等。货物成本构成=构成货物主要原料的进价(包括税收)+科研技术+系统集成货物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运输成本+安装+售后服务费用。由于目前还没有出台像建筑工程那样统一的预算定额规范,而且《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类繁多,评审委员会也无可奈何,也只能接受。
2、事后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一般来说,相关部门只能对采购程序、履约验收进行检查,对中标供应商影响不大,查证最低有效报价供应商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虚假应标响应难度很大。
3、依据法律规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该法 <http://baike.so.com/doc/4380424-4586644.html>第十五条同时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但是,实际取证和应证难度非常大,法律法规上没有对畸低价作出明确规定。
解决对策
为解决上述问题,记者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与实证调查,尝试了多种应对方法,如中标供应商平均分必须达到60分、70分及很多繁琐报价计算方法,然而,实际操作中实用性不强,而且没有以财库[2007]2号文件为依据。上述方案一、方案二、因价格变动而产生的综合得分结果变化,是因为基准价的认定发生很大的变化,从原来的130万元,变成了30万元,而我们报价得分计算方式为“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用数学的分数讲,分母不变,分子越小,这个分数就越小,用这种基准价认定方式,少数用尽心机的供应商就会用方案二方式排挤竞争对手,套取高价中标,为了让报价得分在公开招标的评分中权重的体现,防止供应商人为的操纵价格评分,方案二中问题所在是基准价认定,建议从基准价认定着手,特别是防止畸低价为基准价,影响公平竞争,在财库[2007]2号文件报价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基准价的认定要求,将基准价的认定设置为: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大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的报价,就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为基准价;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那基准价以大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的有效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低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以基准价计。至于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是对于合理的比例。
按照上述基准价认定形成了方案三评分表如下: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 明 |
一 | 价格40% | 40 | 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40 | 基准价认定: 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大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的报价,就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为基准价;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那基准价以大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的有效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低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以基准价计。
|
二 | 技术指标和配置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33% | 33 |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25分;技术指标和配置高于招标要求并体现出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更优加的,一项加1分,最多加8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一项扣2分,最多扣20分。 | |
三 | 售后服务15% | 15 | ||
1 | 基本分 | 4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要求的得4分;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 |
2 | 服务功能和实施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措施和实施方案评分。最优得3分,依次递减1分,扣完为止。名次可并列 | |
3 |
维修服务机构情况 | 5 | 在本省地区设有独立的售后服务站的得2分;在本市设有独立的售后服务站的得5分(必须具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分数只选一项给分 | |
4 | 投标人售后服务 | 3 | 投标人培训措施及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响应体系和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完备性。最优得3分,依次递减1分,扣完为止。名次可并列 | |
四 | 商务部分12% | 12 | ||
1 | 业绩 | 5 | 提供近3年供应商同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自行汇总,并出示合格完整的合同复印件,金额最高者满分,按名次递减,间档0.5分,最低0分;无合格材料者该项不得分。 | 以销售合同为准,完整合格的合同包括所购买的所有货物清单,并盖有采购单位合同骑缝章。 |
2 | 实力 | 2 | XX资质得2分
| XX资质(复印件) |
2 | 投标人财务状况 | 3 | 对投标人提供的(2012或2013)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评定,财务状况按优、良、差分别对应3、2、1给得分。等级可并列 | 以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书为准 |
3 | 投标文件规范性、完整性 | 2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满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1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将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报价以方案三评分表进行计算得出如下结论:
方案一报价:通过审查有效供应商C、D、E、F、G一共5家公司,报价分别为C公司165万元、D公司170万元,E公司180万元、F公司140万元、G公司130万元,上述5家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为157万元,上述5家最低价130万元,5家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为157万元的70%为109.9万元,最低价130万元符合基准价认定要求,那G公司的报价130万元为此次报价的基准价,在其他因素得分不变情况下,此次评分得出如下结果:
公司名称 | 报价/万元 | 报价分 | 技术分 | 售后服务分 | 商务分 | 总分 |
C | 165 | 31.51 | 30 | 14 | 11 | 86.51 |
D | 170 | 30.58 | 14 | 7 | 5 | 56.58 |
E | 180 | 28.9 | 11 | 5 | 4 | 48.9 |
F | 140 | 37.1 | 27 | 11 | 7 | 82.1 |
G | 130 | 40 | 29 | 13 | 9 | 91 |
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为第一名G,第二名C,第三名F,第四名D,第五名E;与方案一结果一致。
方案二的报价:通过审查有效供应商C、D、E、G、I一共5家公司,报价分别为C公司165万元、D公司170万元,E公司30万元、F公司140万元、G公司130万元,上述5家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为127万元,上述5家最低价为30万元,5家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为127万元的70%为88.9万元,那最低价为30万元明显小于有效报价的平均价70%(88.9万元),按照方案三的基准价的认定,30万元不能认定为基准价,按照方案三基准价认定若以本次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以大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的有效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那大于有效报价的平均价的70%的有效最低投标报价为G公司的130万元,此次基准价应按130万元计算,在其他因素得分不变情况下,此次评分得出如下结果:
公司名称 | 价格/万元 | 报价分 | 技术分 | 售后服务分 | 商务分 | 总分 |
C | 165 | 31.51 | 30 | 14 | 11 | 86.51 |
D | 170 | 30.58 | 14 | 7 | 5 | 56.58 |
E | 30 | 40 | 11 | 5 | 4 | 60 |
F | 140 | 37.14 | 27 | 11 | 7 | 82.14 |
G | 130 | 40 | 29 | 13 | 9 | 91 |
方案三综合评分排名顺序结果为第一名G,第二名C,第三名F,第四名D,第五名E;方案二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为第一名C,第二名G,第三名E,第四名F,第五名D。与方案二结果发生了变化,结果与方案一一致,方案三对畸低价的基准价进行了限制让方案二供应商的报价策略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为证明上述基准价的认定合理性可行性,近期某地将公开招标80个数据套入计算,在没有畸低报价的情况下,结果没有任何改变,出现基准价畸低这种情况,是政策上盲区,在政策制度未明确之前,应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防控,杜绝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投机行为的发生。(作者:崔卫卫 林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