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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9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审核、评价、公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教育宣传,建立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水利部;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审核、报送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第六条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主营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违法行为,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不到位,及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责令停业执业、注销注册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托“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动态记录管理,按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所列项目进行评价。
第八条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由基本信息评价、良好行为信息评价、不良行为信息评价等3类评价项目组成指标体系,采纳信息范围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形成的信息为主。
第九条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的具体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执行。
《评价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 我市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长期记录公布,但仅对在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并计入总得分。评价有效期是指该信用信息被执行评价打分的最长生效时限,一般从信用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计算。
对在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要进行记录并评价。
评价有效期外,只记录良好行为信息和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违法行为、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清零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等于有效期内基准分、良好行为记录加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之和,低于0分时按0分计。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指标,进行加分或扣分时,按照最高加分项目标准或最高扣分项目标准计算一次。
第三章 信用信息记录与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首次登记进入“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从业单位需要进行初始信用信息评价。初始信用信息评价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按《评价标准》所列评价项目且在评价有效期内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初始信用信息评价和动态信用信息评价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审查、评价、公示、公布等五个环节。
(一)申报:
1.初始信用信息评价:由各从业单位自主报送信用信息进行初始信用信息评价登记。申报时需填写《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照原件(含有效副本)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佐证材料以备查验。
2.动态信用信息评价: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需填写《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信息申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或提供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并现场审核原件。其中,基本信息变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评价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申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评价采取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申报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行政部门直接报送两种方式进行。
(二)审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要求报送单位补充完善。
(三)评价: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确定评价得分。
(四)公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佐证材料及评价结果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评价内容、依据标准、得分、有效期。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初始信用信息评价的从业单位,其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进行动态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六条 对评价有效期外且未进行记录并符合第十条第三款的信用信息,相关单位确有记录要求的,参照第十四条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程序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所属从业单位在申报初始信用信息评价时一并进行填报登记,其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后由从业单位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信用信息评价的申报主体,应在相关信用信息产生或变更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并保证报送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合法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申报初始信用信息评价时遗漏不良行为信息,致该不良行为信息未能评价的,被发现查实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相关程序规定直接对该信息评价,该信用信息的评价扣分加倍,其评价有效期起始时间从该信用信息评价记录公布之日起进行计算。
本办法施行后,新发生的不良行为信息逾期未申报评价的,被发现查实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相关程序规定直接对该信息评价,该信用信息的评价扣分加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评价、公布的除外。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申报工作进行监督。
属于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处理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相关程序规定直接对该信用信息记录并评价、公布。水利部公告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收集,并直接评价、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重庆市工商局管理的“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立有效链接,建立协调机制,定期收集未直接参与处理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并进行信用信息评价。
第二十条 在受理初始信用信息评价或动态信用信息评价的申报后,受理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评价、公示、公布等工作程序。若遇异议,申报单位需对异议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办理时限按资料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确定其在我市的信用等级。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划分标准和评定办法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及评价得分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编制评分标准时,应将投标人的 “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作为编列内容,信用信息构成分值占评标总分的10%~15%。若投标时,投标人尚未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登记,其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按60分计。相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
第二十六条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凭相关证据材料,按信用信息评价申报的程序,对“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公告的信用信息,或对其认为遗漏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或评价申请。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记录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表彰奖励被变更或撤销的,或行政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相关单位应申请及时变更或删除动态信用信息记录及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