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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更好地维护采购双方的保险权益,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保险法》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15号)等规定,已完成2017—2019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公开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公务用车保险。
二、定点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三、实施期限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投保险种和赔偿限额
(一)交强险,按国家规定;
(二)商业险
1.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
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4.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
5.玻璃单独破碎险;
6.车身划痕险,赔偿限额2000元。
五、保费及优惠率
交强险按国家规定费率执行。商业险综合优惠率为27.75%。
六、办理程序
(一)投保程序
1.原保单到期车辆
采购人本着自愿、择优的原则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投保。
2.期内新增车辆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及时联系定点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3.期内退保车辆
在保险期内,车辆商业险如需要办理退保,定点保险公司根据未到期的天数退保。退保仅限于过户、报废车辆,其他车辆不得退保。
(二)保费支付程序
公务用车保险费用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理赔程序
投保车辆出险后,采购人应立即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办理相关理赔事宜。
七、监管要求
(一)保险公司
1.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做好采购人的承保工作。同时,定点保险公司要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协调,定点保险公司只能由专属服务机构出具保险单证,各公司的其它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招揽、承接采购人公务用车保险业务。
2.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部门报送公务用车承保情况(填报方式可登陆www.yngp.com下载操作手续),并承诺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采购人
1.要维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不得无故拖延确认保单,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正常服务范围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2.属于财政统供养的新购公务用车,应及时在省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车辆信息入库登记工作。
(三)采购中心
1.负责对定点保险公司履约和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调研活动。将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负责对定点保险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3.负责对采购人投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4.负责对采购人与定点保险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节,调解无效的,将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5.负责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定点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案件。
(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服务考核,对拒不执行定点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采购人在非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3.对发现定点保险公司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服务协议的,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一经查实,将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甚至取消定点保险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赵浩洋 0871—65302558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杨云波0871-63956102
附件: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抄 送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