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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采购行为,控制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15号)等规定,已完成2017—2019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公开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公务用车维修。到外地出差车辆,应到当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二、定点维修企业
经公开招标,共有6家一类资质企业和12家二类资质企业作为2017-2019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见附件)。
三、实施期限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
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点维修优惠率
采购人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按定点维修企业承诺的工时费优惠率、材料优惠率和管理费比例给予维修价格优惠(见附件)
六、相关要求
(一)采购人
1.采购人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状况,本着既方便快捷,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定点维修企业中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维修企业,并签订维修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范围之外另行选择维修企业。
2.要保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公务车辆不得享受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优惠政策,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定点维修企业
1.应对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进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优惠率,维修更换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可追溯产品,杜绝使用三无(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型号、无联系电话)产品,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2.与采购人签订维修合同,严格执行投标承诺及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
3.提供代办保险车辆索赔服务。
4.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公务用车承修情况(填报方式可登陆www.yngp.com下载操作手册),并承诺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采购中心
1.负责对定点维修企业履约和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调研活动。将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负责对定点维修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3.负责对采购人定点维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4.负责对采购人与定点维修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节,调解无效的,将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5.负责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定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案件。
(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服务考核,对拒不执行定点维修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采购人在非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3.对发现定点维修企业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服务协议的,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甚至取消定点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赵浩洋 0871—65302558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杨云波 0871-63956102
附件:2017-2019年度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及优惠率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1月5日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