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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各级政府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加快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需求、量力而为。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以及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各类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 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服务。购买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范围: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城市流动人口融入社会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特殊群体社会关爱服务。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服务。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应具体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必须依法登记,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其中,成立1年以上的,上年度须通过民间组织管理登记部门年检为合格。
(二)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创新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必须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从业人员中须有2名以上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并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从业人员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超过1/3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服务项目。
(四)申请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中,已承接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须在上一次考核评估中为合格以上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下一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五)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预算。每年10月,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项目、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翌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组织购买。每年3月,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发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公告,并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专家小组评审的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三)签订合同。每年5月,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要求。
(四)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合同需求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检查验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完成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评估结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须定期组织自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经费主要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解决。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多元化持久机制。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编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年度预算;建立由财政、审计、社工专家、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组,实施项目考察、论证、评审,以及项目实施评估的组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审核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年度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指导和支持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应当根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协议内容和服务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服务购买方及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