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某招标公司的一个咨询电话。
“我公司在招标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在后续活动可能产生质疑的问题,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的过程中,代理机构先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均在交易中心平台随机抽取。论证后发现有一名专家是本项目的一家潜在投标单位一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专家所在的单位是否在后续的投标中不具备报名资格?若该项目进行二次论证,并全部重新随机抽取专家,在后续的投标活动中,该专家所在的单位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针对该招标公司的疑问,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解答
“该专家所在单位有权利参加投标活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但该规定是对提供过采购项目有关服务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参加项目论证的专家所在单位参加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现行法律法规未予限制。无论是否重新随机抽取专家,该专家所在的单位都有资格参与投标。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供应商’,是指提供过或正在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其不能参加所在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而并没有规定不能参加该项目的前期论证。”因此,该专家所在的单位是有资格参与投标的,但上述情况的确有可能会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所以,该律师建议在专家库中设立回避制度,就是在随机抽取专家前,先将相关利害关系人从中排除,从而避免指定标准的专家就是相关企业员工的情况。如果相关专家较少,无法排除相关企业员工的参与,可以通过签订保证书、责任书等方式,对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约束,以达到程序公正。(记者 昝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