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下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要求单位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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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9日
东亚讯(记者 单立国 实习记者 闫佳奇)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政府在实行集中采购中应强制、优先购买国货。
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等产品的采购政策,强制、优先购买国货。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内门槛价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标准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
来源:中国吉林网-东亚经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