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将有章可循。由青岛市建委、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并通过严格的程序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各种“潜规则”将起到震慑作用。
8种情形由主管部门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查,依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答疑、交纳投标保证金、开标的;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同一人领取两家及以上投标人投标资料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但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家造价咨询公司或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招标人(招标代理)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招标人(招标代理)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总报价相近涉嫌串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或者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来源:青岛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