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出台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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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1月16日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日前, 河北省威 县出台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暂行办法》,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一是资金实行先集中后支付。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先将单位自筹资金缴存到财政指定的资金账户,缴存不足的,财政不予付款。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的资金,由财政和采购单位按采购拼盘中各方负担的比例及时补足资金。
二是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单位需按合同付款时,向采购办报送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及其他文件,持经审核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办理拨付手续, 政府 集中支付中心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三是对因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而节约的资金,由采购办按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计算各自的节约额,按原渠道返还给采购单位。节约的预算资金,不经政府批准不得拨付采购人用于安排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四是加强代理银行的监督。对不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采购资金、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的代理银行,财政和人行将取消其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并追究责任。
来源:邢台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