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制定山东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列入补充清单的产品与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在山东省境内同样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多条措施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鞠少波表示,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意见》,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对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希望越来越多的供应商能加强在节能方面的研发,争取进入“节能清单”或“节能产品补充清单”。
节能产品享加分支持
鞠少波表示,山东省财政厅在2007年底就出台了《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对节能、环保产品在评审中给予加分支持。现在,山东省协议供货范围内属于强制采购范围的产品,一律实行强制采购。对不属于强制采购范围的节能、环保产品,也有具体的加分支持。
据了解,山东省要求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在具体的评分办法中,无论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还是性价比法,都规定了具体的加分标准。比如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将出节能产品补充清单
《意见》中规定,要制定山东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由山东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山东省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度等情况,从山东省通过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施采购的范围,制定山东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含优先采购产品和强制采购产品)。列入补充清单的产品与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在山东省境内同样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鞠少波表示,现在都在强调要通过积极的财政手段拉动内需,政府采购也应在其中发挥作用。他认为,节能清单中的产品还是太少,制定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节能产品的扶持力度。同时可以向广大的供应商强调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导向,让更多的供应商加强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研发,更加积极主动地去申报节能环保产品。
同时,《意见》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共同做好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