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增设串通投标罪,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较强的市场交易方式,以优胜劣汰为准则,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更好的分配,从而达到对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设立该罪名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建立诚信、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然而,近年来公共资源领域串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从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看,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并不多,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少,甚至一些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而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问题。笔者所在院,近五年共受理审查起诉该类案件10件83人。窥一斑而知全豹,经梳理,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破解路径。
一、高作案率低破案率成因剖析
(一)侦查难度大
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串通投标,这是导致串通投标犯罪的直接原因。不仅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围标可以获得利益报酬,招标人也会因其角色获取经济利益。据本院办理的各犯罪嫌疑人供述,串标、围标已经成为招投标活动中的“潜规则”。案件办理过程中,串通投标的犯罪嫌疑人多为盘踞在某一行业的惯犯,参与陪标的参与者、串标的组织者、最终的施工者形成了高度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各取所需。如某案中,分别来自两家公司的4人2018年以来长期合作,串通招投标多达160余次,一方中标后交由另一方施工。串通投标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人流、资金流、信息流高效运转,犯罪行为愈发隐蔽,如果没有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揭发,相关监管部门很难发现线索。同时嫌疑人使用非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汇款,增加了破案和举证的难度。
(二)具备反侦查意识,逃避预警监管
根据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投标方式提升招标效率,增强公信力的同时,也能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止围标人钻空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后台会自动识别招投标文件制作和上传IP和MAC地址。本院办理的串通投标案件就有4起系因标书上传IP地址相同而案发。一些长期在招投标领域进行投标的人,对于该监管预警十分熟悉,形成了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他们会使用不同的电脑设备,雇佣多人编写标书等投标文件,上传文件时使用不同的运营商宽带等方法绕开预警监管,刻意逃避法律制裁。
(三)事先建立攻守同盟,难以证明主观故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发现,串标组织者和围标参与者事先达成约定,统一“口供”,拒不承认其参与投标,存在他人教唆和指使的情形,报价雷同就以巧合为借口,妄图逃避违法打击。因串通投标行为的隐蔽性特点,串标组织者和围标公司经常采用单线联系方式,在一串多的案件中,多家围标公司互相并不知情,如果口供无法取得突破,就很难证明串标组织者与围标公司的犯罪主观故意,大大增加了案件办理难度。如在办理章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中,章某某作为串标项目的实际施工方,辩解称与中标公司系合作关系,将保证金的支付也辩解成为借款,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二、破解路径
(一)利用大数据构建完善风险预警模型
现代网络背景下的串通投标案件,常以网上投标方式,具有网络化、数据化特点,从招投标公示数据中可以获取招投标主体、项目工程、参与投标企业过往投标记录、投标工程报价等数据。海量的互联网公开数据为丰富和完善数据库提供了可能,可以通过网络“爬虫”技术获取特定范围内的招投标公开信息,进行清洗后导入数据库中,实时获取、实时更新,扩大和丰富数据库的信息量。传统的办案手段面对如此“汹涌”的数据洪流时显得捉襟见肘。这要求检察办案人员要具备检察数字监督办理思路,串通投标案件拥有天然良好的数据基础,可以采用数据建模的方式,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整理、碰撞,就能够以数据化、表格化的形式直观明了地发现隐藏在深处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警进而铲除。招投标领域的大数据预警模型可以有效地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预警,告别了以往盲人摸象式的办案特点。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如火如荼进行中,纵观招投标数据模型主要基于以下原理:一是对以往招投标工程数据进行分析、关联,对串通投标案件总结案发规律、作案特点、金钱流水特征,提炼出可以反映串通投标风险高低规律性的数据;二是在总结出规律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风险值,高于该数值则具有串标高风险;三是人工筛查相辅助,对于预警招标工程、投标企业进行人工核查。以电子投标文书为例,在同一个工程中对比不同投标公司的电子文书,如果在不同明细项目下的报价重复率过高,则可以初步判定这些公司有串通投标的风险;又比如不同投标公司在相同时间大量投递标书,则可能这些投标公司有统一制作标书的风险等等。
(二)加快构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针对现在招投标市场的乱象进行整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而构建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打破信息数据的孤岛现状,现在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为政,数据区域化,加大了打击串通投标的难度,串标企业常常在一地作案,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异地再次作案,逃脱打击。如果能在全国建立招投标的大数据中心,集合全国各地的招投标数据,就能完全克服数据壁垒。其次,充分运用信用评价,做到招标前查询投标企业信用资质,完工后查询中标企业施工质量,以企业信用作为评价标准,形成良性循环。最后,做好失信惩戒措施,采取失信降级、失信公示、失信处罚等措施,使公司企业真正做到“不敢串、不想串、不能串”。
(三)加强办案能力,提高业务水平
对串通投标案件的办理,要对招投标全流程进行全面分析、精确掌握,对犯罪的有力打击要建立在对招投标业务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办理案件的干警要以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和各地招投标办法为参照,对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投标、制作上传电子标书并获取密钥、现场开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审议、签订合同等招投标全流程进行全面分析和解构,发现各阶段容易产生串通投标风险的具体节点,精确掌握招标人需要做什么,投标人需要做什么,中介代理机构需要做什么,实现对招投标业务的整体把握。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串通投标行为,要求办案干警具备大数据思维,在办案中总结串通投标个案特点,通过总结提炼出规律,从而提高办案水平。
作者:冯洋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江苏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