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对在辖区范围内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管理上频频出招。继《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出台,近日,该市又专门印发了《关于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明确采购业务委托代理关系,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售、规范信息公告发布行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认真组织开评标活动、认真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重视建档立制工作、加强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针对代理机构向采购人行贿以及采取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的行为,《通知》明确竖起了“禁行牌”。根据相关要求,采购人确认代理机构后,应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对于技术复杂、数额较大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出具授权书或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每次参加评标的专家进行客观评价。
《通知》还力图扭转长期存在的“重采购、轻档案管理”的现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每宗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此外,为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检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