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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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
项目名称:
关于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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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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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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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政府采购各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议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质疑程序解决时就会引起投诉,有的可能会引起诉讼。外国供应商参与的,还可能引起涉外诉讼。由谁来解决这个问题,从国际情况来看,有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有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负责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是依靠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
我国的采购纠纷可能会出现一个“供-----高-------低”的曲线状态,在目前采购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对政府采购还知之甚少,只是感到比分散采购好,有的供应商也不愿意或不敢与政府“打官司”,担心影响自已的经营效益,这一阶段投诉率较低。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几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人们对政府采购了解的加深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可能会出现一个投诉高峰期。待法制环境优化、采购队伍素质提高、采购步入规范运作后,投诉率将会大大下。目前,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合同上诉的情况不多。以前上诉人经常胜诉,但随着政府采购行为变得越来越有效率,并逐步遵守《政府采购协议》,上诉人获得胜诉的比率在不断下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涉及诉讼的案件由法院处理。一般的纠纷上诉,因目前处于纠纷投诉率较低的阶段,可以由财政内设的条法部门暂时负责此项工作,但从长远来看也不是太适宜的。一是虽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但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都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批,因而,财政部门实际上已不再是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第三方,应确定或建立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我国政府已承诺,最迟于2020年向亚太经全组织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尽快建立独立的纠纷投诉处理机制也为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了基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我国的采购纠纷可能会出现一个“供-----高-------低”的曲线状态,在目前采购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对政府采购还知之甚少,只是感到比分散采购好,有的供应商也不愿意或不敢与政府“打官司”,担心影响自已的经营效益,这一阶段投诉率较低。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几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人们对政府采购了解的加深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可能会出现一个投诉高峰期。待法制环境优化、采购队伍素质提高、采购步入规范运作后,投诉率将会大大下。目前,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合同上诉的情况不多。以前上诉人经常胜诉,但随着政府采购行为变得越来越有效率,并逐步遵守《政府采购协议》,上诉人获得胜诉的比率在不断下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涉及诉讼的案件由法院处理。一般的纠纷上诉,因目前处于纠纷投诉率较低的阶段,可以由财政内设的条法部门暂时负责此项工作,但从长远来看也不是太适宜的。一是虽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但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都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批,因而,财政部门实际上已不再是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第三方,应确定或建立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我国政府已承诺,最迟于2020年向亚太经全组织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尽快建立独立的纠纷投诉处理机制也为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了基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