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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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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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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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1、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法、方式和程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其表现形式是一国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惯例。
3、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4、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5、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6、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7、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8、联合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一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