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属地区:-
-
所属行业:-
-
截止时间:2011-09-10
财购〔2010〕158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2011-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安徽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安徽省省级2011-2012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
金额标准 |
备 注 |
货物类 |
|
|
通用设备 |
|
|
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
|
|
计算机 |
|
协议供货 |
网络设备 |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调器等 |
移动存储设备 |
|
协议供货 |
打印机 |
|
协议供货 |
复印机 |
|
协议供货 |
多功能一体机 |
|
协议供货 |
速印机 |
|
协议供货 |
投影仪 |
|
协议供货 |
扫描仪 |
|
协议供货 |
传真机 |
|
协议供货 |
碎纸机 |
|
协议供货 |
照相机、摄像机 |
|
协议供货 |
电器设备 |
|
|
电视机 |
单价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的 |
|
电冰箱 |
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 |
其他电器设备 |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 |
空调机 |
|
协议供货 |
通信设备 |
|
|
广播电视设备 |
|
|
仪器仪表 |
|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
|
计量标准器具及两具、衡器 |
|
|
交通工具 |
|
包括各类电动汽车 |
轿车 |
|
|
越野车 |
|
包括吉普车 |
旅行车 |
|
包括面包车 |
大客车 |
|
|
其他车辆 |
|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
专用设备 |
|
|
医疗设备、器材 |
|
|
兽医设备 |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
消防器材 |
|
|
交通管理器材 |
|
|
公安设备、器材 |
|
|
农林牧渔机械 |
|
|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
|
|
灯光、音响设备 |
|
|
舞台设备 |
|
|
体育设备 |
|
|
变配电设备 |
|
|
电梯、锅炉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 |
|
档案设备 |
单价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 |
|
教学设备 |
| |
实验设备 |
| |
家具用具、消耗品、材料 |
|
|
家具用具 |
批量采购满5万元的 |
包括床、桌、、柜、架类等 |
厨卫设备 |
| |
图书资料 |
批量采购满5万元的 |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藏书等 |
纺织品、皮革和被服装具 |
批量采购满5万元的 |
包括被服、床上装具等 |
复印纸 |
|
定点采购 |
硒鼓、粉盒 |
|
协议供货 |
其他办公消耗用品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包括磁盘、UPS等 |
建筑建材、装饰材料 |
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 |
|
抗灾救灾救济物资 |
批量采购满30万元的 |
|
防汛抗旱物资 |
| |
农用物资 |
包括良种等 | |
其他材料 |
|
|
药品及医疗耗材 |
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 |
|
胶片胶卷 |
| |
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
| |
应用软件 |
指不需另行开发的成品软件 | |
工程类 |
|
|
建筑物、土木工程施工 |
单项采购满50万元的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 |
安装服务 |
单项采购满50万元的 |
包括电气设备安装、给排水管道施工、暖通及空调安装等 |
室内外装修 |
单项采购满50万元的 |
包括玻璃、木工、五金件安装,粉刷、贴砖纸等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单项采购满20万元的 |
|
服务类 |
|
|
会计、审计和簿记 |
单项采购满2万元的 |
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
建筑设计 |
|
|
工程监理 |
|
|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的 |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测绘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 |
印刷与出版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包括各类书籍、资料的印刷 |
宣传展览 |
|
|
会议服务 |
单项会议金额满2万元的 |
定点采购 |
车辆保险、维修 |
|
|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或投资总额)满20万元的。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8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单项采购金额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采购金额满5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50万元的项目。
四、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九)采购人采购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复印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03〕5号)规定执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财购〔2006〕1134号)规定执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协议供货”类货物,单项或年批量采购不足8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满80万元的,仍按原程序进行采购。
(十)《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为安徽省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目录规定,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来源:安徽省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