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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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
项目名称:
如何制定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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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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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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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最终依据,具有法律意义与权威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垄断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的规范性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涉足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目前集中采购目录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 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不能照搬照抄,制定时要作充分的市场调研。
一年一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与规模的有效保证,然而有些地方在制定采购目录时率性而为,不做市场调研,套用以前的或者别人的目录,修修改改完成任务,其实这样做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一定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采购机构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安排采购目录,如不具备工程招标能力而硬要把工程强行纳入采购目录,不顾市场体制不成熟,机构建制未调整,相关人员未得的实际情况,而仅凭一张白纸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制定后却没有执行能力,就缺乏了严肃性,不利于采购工作开展。
二、 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的发布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目录,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公布(第七条)。按此规定,地市州级无集中采购目录的发布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发布,财政局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无权发布政府集中采购。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公布集中采购目录,提升了发布档次与权威性,便于执行与管理,体现了政府对采购工作的关心与重视。
三、目录要全面反映当地实际的采购状况,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并体现适当超前意识。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要正确区分不能为与可能为的辩证关系,既不好高务远,也不裹足不前,因循守旧。如工程采购确实有难处就应缓行,待条件成熟时再作打算,自觉维护目录的权威性;而对于一些有业务发展前景的项目要有敏锐的超前眼光,如农用物资、大宗救灾物资,消防设备、警用设备、教学设备等,虽然采购人的需求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作为一部完整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要充分地涵盖这些内容,借目录的发布的机会来规范采购人的某些自行采购欲望,甚至也可以借此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采购政策,把大学与经济开发区也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有效控制范围内。
四、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后要及时出台相应的目录说明。借政府采购目录下发之机,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千万不能发文以就束之高阁,宣传活动本身也是一项规范采购人行为的有效尝试。采购人熟知目录范围以后,一则可以按照集中目录申报采购预算;二则不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本应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的事物。为了便于采购人操作,最好要附采购目录的详细说明。如医疗设备采购单价限额和批量限额,交通工具类具体的项目说明,诸如通用类,专用类,其他类,这样的详细说明便于采购人掌握与操作。
五、严格按目录执行,自觉维护目录的权威性。制定好的集中采购目录只能算是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要严格按章办事,一丝不苟地执行。财政部门是目录执行好坏的最后把关人,担负着相当艰巨的任务,费用报销审核环节是保证目录准确执行的关键关口,一定要从严要求。其实政府采购工作不只是采管部门的事情,只有在财政部门相关科室、采购人、供应商的共同努力与无私奉献下,工作才能上台阶,见成效。首先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一定要有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证明,否则不与结算;其次目录类别中各类物品的集中采购单价或批量标准不能突破与讨价还价;第三,目录类项目之间要严格区分,不要相互混淆。如办公定点招标项目有时与办公消耗用品类的办公用纸相混淆,办公用纸项目一般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而在实际采购中,许多单位都是在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纸,参与定点类采购结算,目录项目之间出现了混乱。
六、严格处理把集中目录类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政府集中目录一旦制定发布后,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而现实采购活动中,有些营利性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种种关系强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份额。对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决不能纵容姑息,听之任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行为可以记入不良记录中,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权重,对于采购人肆意践踏集中采购目录的行为,采购法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现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七、限额标准要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不能千篇一律。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实际采购规模情况而定,有30万、50万、80万不等,但死板地规定超过一定数额就要公开招标似显不妥。笔者认为要结合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而定:如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为,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假如购买品牌电脑或电器因为数量大而强行搞公开招标,确实也没有必有,只会增加采购成本,延长供货时间,费时费力而达不到效果,因此货物类限额标准要依实际情况而定,不能死板、教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一、 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不能照搬照抄,制定时要作充分的市场调研。
一年一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与规模的有效保证,然而有些地方在制定采购目录时率性而为,不做市场调研,套用以前的或者别人的目录,修修改改完成任务,其实这样做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一定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采购机构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安排采购目录,如不具备工程招标能力而硬要把工程强行纳入采购目录,不顾市场体制不成熟,机构建制未调整,相关人员未得的实际情况,而仅凭一张白纸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制定后却没有执行能力,就缺乏了严肃性,不利于采购工作开展。
二、 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的发布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目录,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公布(第七条)。按此规定,地市州级无集中采购目录的发布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发布,财政局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无权发布政府集中采购。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公布集中采购目录,提升了发布档次与权威性,便于执行与管理,体现了政府对采购工作的关心与重视。
三、目录要全面反映当地实际的采购状况,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并体现适当超前意识。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要正确区分不能为与可能为的辩证关系,既不好高务远,也不裹足不前,因循守旧。如工程采购确实有难处就应缓行,待条件成熟时再作打算,自觉维护目录的权威性;而对于一些有业务发展前景的项目要有敏锐的超前眼光,如农用物资、大宗救灾物资,消防设备、警用设备、教学设备等,虽然采购人的需求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作为一部完整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要充分地涵盖这些内容,借目录的发布的机会来规范采购人的某些自行采购欲望,甚至也可以借此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采购政策,把大学与经济开发区也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有效控制范围内。
四、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后要及时出台相应的目录说明。借政府采购目录下发之机,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千万不能发文以就束之高阁,宣传活动本身也是一项规范采购人行为的有效尝试。采购人熟知目录范围以后,一则可以按照集中目录申报采购预算;二则不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本应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的事物。为了便于采购人操作,最好要附采购目录的详细说明。如医疗设备采购单价限额和批量限额,交通工具类具体的项目说明,诸如通用类,专用类,其他类,这样的详细说明便于采购人掌握与操作。
五、严格按目录执行,自觉维护目录的权威性。制定好的集中采购目录只能算是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要严格按章办事,一丝不苟地执行。财政部门是目录执行好坏的最后把关人,担负着相当艰巨的任务,费用报销审核环节是保证目录准确执行的关键关口,一定要从严要求。其实政府采购工作不只是采管部门的事情,只有在财政部门相关科室、采购人、供应商的共同努力与无私奉献下,工作才能上台阶,见成效。首先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一定要有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证明,否则不与结算;其次目录类别中各类物品的集中采购单价或批量标准不能突破与讨价还价;第三,目录类项目之间要严格区分,不要相互混淆。如办公定点招标项目有时与办公消耗用品类的办公用纸相混淆,办公用纸项目一般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而在实际采购中,许多单位都是在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纸,参与定点类采购结算,目录项目之间出现了混乱。
六、严格处理把集中目录类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政府集中目录一旦制定发布后,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而现实采购活动中,有些营利性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种种关系强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份额。对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决不能纵容姑息,听之任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行为可以记入不良记录中,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权重,对于采购人肆意践踏集中采购目录的行为,采购法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现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七、限额标准要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不能千篇一律。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实际采购规模情况而定,有30万、50万、80万不等,但死板地规定超过一定数额就要公开招标似显不妥。笔者认为要结合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而定:如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为,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假如购买品牌电脑或电器因为数量大而强行搞公开招标,确实也没有必有,只会增加采购成本,延长供货时间,费时费力而达不到效果,因此货物类限额标准要依实际情况而定,不能死板、教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