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文件时能否与评审专家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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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1月05日
项目名称:
澄清文件时能否与评审专家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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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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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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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有投标供应商来电询问,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进行过程中,澄清投标文件的时候,投标供应商可否与评审专家见面?
答:业内专家认为,该投标供应商理解“澄清”时存在偏差,以为是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对评审专家针对谈判文件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或询价采购中对专家有疑问的具体细节进行答复的情形。所以,存在澄清投标文件时可否与评审专家见面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此款可以看出,投标人拥有澄清投标文件的权利,但澄清的对象是招标采购单位而非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关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供应商面对面澄清没有问题,但投标供应商最好能以书面的形式澄清。
另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投标供应商也无法与评审专家“面对面”。至于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也并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直接对话,而是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澄清,做好同期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同期记录等文字资料进行评标。
在实际工作中,有评审专家反映,有时书面方式往往不能说清问题,也比较耽误时间,影响采购效率,不如面对面沟通的效果好。面对面沟通效果确实更佳,但有人害怕其中可能存在不公,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业内人事认为,投标供应商与评审专家“面对面”澄清投标文件也并非没有可能。即使按照现有的技术条件,也已能做到二者的直接对话。据了解,在东部沿海的部分省级和地市有这方面的尝试,将投标供应商安排到特定的房间,评审专家根据需要,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通过语音系统与之沟通,声音做了处理、双方互不见面,且沟通过程中一直记录双方对话。这种做法不但解决了澄清投标文件的效率问题,也能保证澄清过程中的“三公”。
此外,政府采购法律研究专家提醒,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答:业内专家认为,该投标供应商理解“澄清”时存在偏差,以为是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对评审专家针对谈判文件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或询价采购中对专家有疑问的具体细节进行答复的情形。所以,存在澄清投标文件时可否与评审专家见面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此款可以看出,投标人拥有澄清投标文件的权利,但澄清的对象是招标采购单位而非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关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供应商面对面澄清没有问题,但投标供应商最好能以书面的形式澄清。
另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投标供应商也无法与评审专家“面对面”。至于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也并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直接对话,而是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澄清,做好同期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同期记录等文字资料进行评标。
在实际工作中,有评审专家反映,有时书面方式往往不能说清问题,也比较耽误时间,影响采购效率,不如面对面沟通的效果好。面对面沟通效果确实更佳,但有人害怕其中可能存在不公,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业内人事认为,投标供应商与评审专家“面对面”澄清投标文件也并非没有可能。即使按照现有的技术条件,也已能做到二者的直接对话。据了解,在东部沿海的部分省级和地市有这方面的尝试,将投标供应商安排到特定的房间,评审专家根据需要,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通过语音系统与之沟通,声音做了处理、双方互不见面,且沟通过程中一直记录双方对话。这种做法不但解决了澄清投标文件的效率问题,也能保证澄清过程中的“三公”。
此外,政府采购法律研究专家提醒,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