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能否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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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2日
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能否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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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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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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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在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研究有多大?基建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吗?
回答:
当前,一些采购人对工程项目要求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理由是技术复杂,采购项目特殊,且紧急需要。殊不知,其行为带来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
违背了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四种适用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明显该项规定不适用工程项目,仅限于货物和服务项目。
突破了招标限额
在采购执行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每年确定并公布了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明确界定集中采购范围。而工程项目通常采购资金数额巨大,采购规模不小,明确界定在集中采购目录之中,远远突破了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限额,应当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不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扰乱了采购秩序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近七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已近五年,政府采购观念已为采购当事人所认知,政府采购工作已走上了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工程项目在采购方式上不依法办事,随意混用,“张冠李戴”,必将造成采购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所欲为,藐视政府采购权威,导致采购秩序混乱。
侵犯了商家权益
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招标公告时间长,对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都一视同仁,透明度高,有利于充分公开竞争。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在公告时限上没有具体规定,而法律规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竞争的范围有限,采购人自由裁量权大,定高资格,设人为门槛,抛苛刻条件,将众多潜在的供应商拒之门外。
因此,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规定,理直气壮地“叫停”工程项目随意选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行为。另外,要加强宣传,强化预算约束,依法采购,全程控管采购过程,规范采购程序,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政策宣传
争取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一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周年为契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争取采购当事人的理解和重视。二是举办各种培训,强化采购人的法制意识,消除采购工作中的各种疑虑,明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震慑力。各级政府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广大供应商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后果,以案释法,实行警示教育。四是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工作提供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为采购人执行好政府采购制度清理障碍,确保采购执行效果。
要强化预算约束
一方面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工程项目预算必须要求细化,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等,使工程项目的采购预算具有法律效力,监管部门要把住预算控制源头,以减少采购方式选择上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严格按批复的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保证预算的法律效力,硬化对采购人的行为约束,防范朝令夕改、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执行效率。
要加大监管力度
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审批严格。一是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要认真审核,严格审批,确保依法采购。二是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跟踪工程采购项目,密切关注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严肃管理,确保采购方式执行不走样,维护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三是与采购执行机构密切联系,时刻关注采购人的行为,规范采购方式运行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提高政府采购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