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拟定标书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时,总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作为一项评标因素,并按注册资本金的大小分别给予高低不同的分值。这就引起不少中小供应商的强烈不满,他们对注册资本金作为评分因素是否科学合理纷纷提出质疑。笔者也认为,注册资本金不宜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以资本金衡量供应商不科学
资本金的大小不能代表供应商的规模、实力,更无法体现其产品技能水平的高低。我们从资金性质的角度来看,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仅仅是其净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并不代表产品的生产有相当高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同时,供应商的资产规模也不仅仅就是由净资产中的注册资本金就能代表的,它还包括所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了企业的所有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由此可见,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根本就衡量不了他们的规模与实力,更衡量不了供应商产品的科技实力与技能水平。因此,用注册资本金来衡量供应商的规模与实力就非常片面,也很不科学。
资本金与采购需求无直接联系
资本金的大小与采购需求没有直接的联系,将其作为评审标准缺乏科学合理性。众所周知,对采购人采购的任何性质、任何形态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其合格的投标人或供应商都是很多的,而其中最佳的中标人却只能有一个。如果评价因素本身与采购人的需求之间就缺乏应有的关联关系,体现不出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那么,评价因素就会丧失意义,评审工作就会丧失公平合理性。事实上,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大小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之间本身就没有太大的、必然的联系。因而,注册资本金指标就不宜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以资本金衡量竞争力不合理
将资本金作为衡量投标人竞争力大小的指标之一,明显歧视了中小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讲,中小企业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注册资金的投资规模一般不是太大的。这样,如果用注册资本金的大小来衡量供应商的竞争力大小,认为注册资本金大,其竞争力就强,评标时得分就高,这种标书评价思维就明显歧视了中小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不仅削弱了中小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甚至于还导致不少的中小供应商丧失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这对那些有能力提供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来说,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评标方案,对他们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益也是明显的一种歧视行为。
容易淡化重要指标
将资本金作为衡量竞争力的指标之一,也很容易冲淡和削弱对项目质量起关健作用的指标的影响力。从客观上讲,供应商或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大小与多少,对采购人采购项目的质量一般没有太大的或直接的联系,对一般采购项目的质量也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如果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作为标书评审因素之一,对那些在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性指标上处于弱势的投标人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弥补”作用,注册资本金的优势就可掩盖他们在技术等方面的劣势,这样,采购项目的质量隐患就被掩盖起来,这对采购人来说,也是一种消费风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