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操作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潜在投标人,提出注册资本金额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抬高注册资本门槛,主观认为注册资本多的企业,商业信誉就高,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就有保障,选择这样的企业来履行合同就能放心,也能给领导一个好的交代。但注册资本并非如此重要。
抬高注册资本限制竞争
从供应商是否能够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角度而言,抬高注册资本,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许多优秀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甚至成为采购人变相控制采购结果的手段,是引发争议的渊源。
政府采购法里面对供应商资格的规定与注册资金没有任何关系。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提出明确的注册资金的要求,采购人对此一味地强调是没有依据的,不能把直观的可以进行表象化对比的注册资金数量作为企业的履约质量与技术等级的参照标准。
资产负债表优于注册资本
基于当前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注册资本并非知悉企业信用等级与清偿能力的最好标准,相反现有资产才是公司真实状态的表现,公司资产通过资产负债表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来。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公式,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项列示并编制而成的。资产负债表为人们提供公司一定时期的静态的财务状况,可以使人们了解公司在某一特定时点上的资本构成、公司的负债以及投资者拥有的权益。由此可以评价公司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考核公司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预测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变动趋势。因此,与其对注册资金提出过高的要求,不如就公司资产提出要求,了解公司目前的真实状况,比带有虚拟性质的注册资金要求效果更好。
其他有益资质要求
代替注册资本的资质指标是很多的,如可以提出投标企业的技术资质要求,技术等级是有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指标综合评定的,在评定过程中要对公司的技术力量、技术能力、资产要求等作出综合的考察,权威性的评定机构最终得出的评定结论,对于政府采购操作机构来说,可以直接运用,技术等级的高低直接反映的是企业履约质量的高低,应该说比注册资金要求更加可靠,而且也必然内涵了注册资金的指标。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
淡化注册资本方面的强行要求。也与政府采购要实现的政策功能相一致。《政府采购法》要求实现供应商的无限制进入,不得通过非正当的理由限制任何具备投标的企业的公平参与权,同时政府采购具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功能,而且《公司法》也明确放低了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这些因素统一起来,完全有理由淡化注册资金数量标准,为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机会,而且从根本上看也没有放弃对政府采购质量的严格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