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连续5年虚假投标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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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9月06日
杨志坚: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最近我们遇到一个棘手的处罚案。有一个供应商自2007年开始伪造营业执照投标,共参与38个项目,总预算为4500万元,投标总报价为3542万元,中标项目8个,中标总金额为800万元。请问追究行政责任时需查明哪些事实?处罚的基准是采购金额,请问这个案子应取哪个数为采购金额?根据追溯时效,案件是往前追2年还是一直追到2007年开始造假的时候?
答:在追究行政责任时,首先要查清违法事实,即从何时起、有哪种违法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如果其违法行为是2年前发生的,就不再追究行政责任。本案中,供应商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应由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形,追究其从取得虚假执照之日起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其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只能是追究发现之日起2年内的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一般是分项目进行,对供应商的调查也应根据项目而进行,即查清使用虚假营业执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涉及金额、是否存在加重情节等,以便作出相应的处罚。
追究民事责任是相对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那天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本案中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来说,如果其使用虚假材料并取得了中标资格,对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则存在着过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每个项目涉及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同,其赔偿的相对人也不同,由当事人分别立案求偿。
关于采购金额,《政府采购法》第77条对供应商的罚款标准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这里的采购金额是指成交价,即采购合同中的合同价。本案中对供应商的罚款应以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价为标准进行处罚,具体比例应根据情节轻重而确定。
关于追溯时效,从本案的案情来看,2007年使用虚假营业执照到今年才被发现,依法只能追究近2年的违法行为。而追究民事责任的追溯期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最近我们遇到一个棘手的处罚案。有一个供应商自2007年开始伪造营业执照投标,共参与38个项目,总预算为4500万元,投标总报价为3542万元,中标项目8个,中标总金额为800万元。请问追究行政责任时需查明哪些事实?处罚的基准是采购金额,请问这个案子应取哪个数为采购金额?根据追溯时效,案件是往前追2年还是一直追到2007年开始造假的时候?
答:在追究行政责任时,首先要查清违法事实,即从何时起、有哪种违法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如果其违法行为是2年前发生的,就不再追究行政责任。本案中,供应商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应由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形,追究其从取得虚假执照之日起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其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只能是追究发现之日起2年内的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一般是分项目进行,对供应商的调查也应根据项目而进行,即查清使用虚假营业执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涉及金额、是否存在加重情节等,以便作出相应的处罚。
追究民事责任是相对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那天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本案中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来说,如果其使用虚假材料并取得了中标资格,对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则存在着过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每个项目涉及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同,其赔偿的相对人也不同,由当事人分别立案求偿。
关于采购金额,《政府采购法》第77条对供应商的罚款标准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这里的采购金额是指成交价,即采购合同中的合同价。本案中对供应商的罚款应以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价为标准进行处罚,具体比例应根据情节轻重而确定。
关于追溯时效,从本案的案情来看,2007年使用虚假营业执照到今年才被发现,依法只能追究近2年的违法行为。而追究民事责任的追溯期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