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购买服务要先转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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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7日
■ 刘英团
日前有消息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财政部初步确定将农业部、教育部等19个中央部门纳入2014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计划,涉及艾滋病防治、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等近30个项目。
服务类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对象之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214亿元,年增长率36.6%,明显高于货物类、工程类采购规模增速。研究表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既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又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同时,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多元化、灵活性的公共服务,既弥补了“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的现象,也加强和创新了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
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亟须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行政法学泰斗湛中乐曾言:“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难题。什么公共服务适合由市场化方式提供,需要一套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在国外,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方式,特别是对何为适宜由市场提供的服务一般都没有在法律中直接规定,而是留给政府作判断。”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为了管理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通过了一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
政府推进购买服务,首先要转变自身职能,明确政府自身的服务需要。倘若政府不能把自身需要的服务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区别开来,倘若政府的职能界限不清,“购买”就会异化,甚至借购买服务牟利。所以,当服务是为公民而购买时,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公民主体权利,不要把财政管理的责任误解为决定公民需求的权力,甚至是对公民的恩赐。
其次,政府在购买服务时,既要坚持“政社分开”,又要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良好的社会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尤其需要保持清醒认识。即,政府提供财政和服务资源,并不一定要包办服务产品和服务机构。政府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民众的智慧,多听听群众的意见。同时,注重培育社会组织能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构建更有能力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机制。
再其次,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要处理好“让谁来服务”的问题。如何从众多的社会组织中挑选合格的服务提供者,需要政府建立社会组织社会效益评估制度。通过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逐步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机制。
最后,社会组织也要自立自强。信用评级在国外已是常态,我国应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提高社会公信力。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组织可以取得政府的财政支持,但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单纯依靠个人关系或非正常的、非法的手段和渠道攫取财政资金,这样的社会组织早晚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日前有消息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财政部初步确定将农业部、教育部等19个中央部门纳入2014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计划,涉及艾滋病防治、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等近30个项目。
服务类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对象之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214亿元,年增长率36.6%,明显高于货物类、工程类采购规模增速。研究表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既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又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同时,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多元化、灵活性的公共服务,既弥补了“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的现象,也加强和创新了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
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亟须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行政法学泰斗湛中乐曾言:“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难题。什么公共服务适合由市场化方式提供,需要一套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在国外,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方式,特别是对何为适宜由市场提供的服务一般都没有在法律中直接规定,而是留给政府作判断。”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为了管理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通过了一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
政府推进购买服务,首先要转变自身职能,明确政府自身的服务需要。倘若政府不能把自身需要的服务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区别开来,倘若政府的职能界限不清,“购买”就会异化,甚至借购买服务牟利。所以,当服务是为公民而购买时,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公民主体权利,不要把财政管理的责任误解为决定公民需求的权力,甚至是对公民的恩赐。
其次,政府在购买服务时,既要坚持“政社分开”,又要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良好的社会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尤其需要保持清醒认识。即,政府提供财政和服务资源,并不一定要包办服务产品和服务机构。政府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民众的智慧,多听听群众的意见。同时,注重培育社会组织能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构建更有能力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机制。
再其次,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要处理好“让谁来服务”的问题。如何从众多的社会组织中挑选合格的服务提供者,需要政府建立社会组织社会效益评估制度。通过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逐步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机制。
最后,社会组织也要自立自强。信用评级在国外已是常态,我国应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提高社会公信力。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组织可以取得政府的财政支持,但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单纯依靠个人关系或非正常的、非法的手段和渠道攫取财政资金,这样的社会组织早晚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