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采行为 配套制度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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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3日
法律执行效果有赖配套制度作保障
本报讯 记者王童彦报道 “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既要依靠法律法规条文约束,也要依赖相关配套制度辅佐,只有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真正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填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空白,是实现“用制度管采”的必然途径,但何红锋提醒:“决不能因为补缺而忽视政府采购法规配套制度建设,否则法规的执行效果会大打折扣。”
何为配套制度?何红锋以实例作了说明。评标委员会的解散制度即为公示制度的配套制度。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原《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但在执行中,如遇项目遭到投诉,需要交由评标委员会复审的情形,就会面临监督机构无法将投诉意见交给评标委员会的尴尬。可喜的是,《暂行规定》经过2013年的修改,已将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的内容删除,为监督机构将投诉意见交给评标委员会提供了可能。然而,修改后的《暂行规定》仍然没有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解散时间。
那么,应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何红锋仍以实例作解。财政部刚刚印发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库制度即成为该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而在实践中完善这一制度,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对供应商库进行顶层设计,从执行层面细化供应商库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入库门槛、考核标准、违规处罚等,并鼓励各省市依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供应商库建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讯 记者王童彦报道 “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既要依靠法律法规条文约束,也要依赖相关配套制度辅佐,只有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真正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填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空白,是实现“用制度管采”的必然途径,但何红锋提醒:“决不能因为补缺而忽视政府采购法规配套制度建设,否则法规的执行效果会大打折扣。”
何为配套制度?何红锋以实例作了说明。评标委员会的解散制度即为公示制度的配套制度。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原《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但在执行中,如遇项目遭到投诉,需要交由评标委员会复审的情形,就会面临监督机构无法将投诉意见交给评标委员会的尴尬。可喜的是,《暂行规定》经过2013年的修改,已将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的内容删除,为监督机构将投诉意见交给评标委员会提供了可能。然而,修改后的《暂行规定》仍然没有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解散时间。
那么,应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何红锋仍以实例作解。财政部刚刚印发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库制度即成为该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而在实践中完善这一制度,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对供应商库进行顶层设计,从执行层面细化供应商库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入库门槛、考核标准、违规处罚等,并鼓励各省市依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供应商库建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