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应商只有两家,竞谈能否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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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6日
本期在线专家:
杨志坚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某原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最终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加竞谈,采购代理机构将此情况报告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批准谈判活动继续?依据是什么?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名业内专家。专家认为,在竞争性谈判中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加竞谈,或者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谈判活动,而大多数监管部门的审批依据是地方性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的处理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告诉记者,对于上述情况,过去,许多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有相关规定,弥补了《政府采购法》的空白。“而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基本上明确要求,操作部门必须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谈判。”例如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在2013年印发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规范》中明确,原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且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两家,单个分包采购预算超过100万元,应由谈判小组形成意见,经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后,在剩下的两家供应商中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杨志坚认为,这种做法既照顾了实际情况,也兼顾了政府采购要求的充分竞争和公平效率,同时尽可能地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杨志坚同时告诉记者,近日印发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作了明确。74号令第三十七条提到,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那么活动终止后应该如何操作呢?杨志坚认为可以依据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顺利完成采购工作,一些采购操作部门在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谈判活动继续进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杨志坚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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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杨志坚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某原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最终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加竞谈,采购代理机构将此情况报告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批准谈判活动继续?依据是什么?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名业内专家。专家认为,在竞争性谈判中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加竞谈,或者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谈判活动,而大多数监管部门的审批依据是地方性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的处理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告诉记者,对于上述情况,过去,许多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有相关规定,弥补了《政府采购法》的空白。“而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基本上明确要求,操作部门必须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谈判。”例如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在2013年印发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规范》中明确,原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且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两家,单个分包采购预算超过100万元,应由谈判小组形成意见,经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后,在剩下的两家供应商中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杨志坚认为,这种做法既照顾了实际情况,也兼顾了政府采购要求的充分竞争和公平效率,同时尽可能地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杨志坚同时告诉记者,近日印发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作了明确。74号令第三十七条提到,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那么活动终止后应该如何操作呢?杨志坚认为可以依据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顺利完成采购工作,一些采购操作部门在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谈判活动继续进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杨志坚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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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