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财政部再成被告,政府采购第一案十年仍未了。因工作原因,多年来,笔者对所谓的“政府采购第一案”持续关注。读罢相关报道,颇多感慨,不吐不快。
现代沃尔公司不畏国家部委的权威,锲而不舍地“民告官”并得以胜诉,对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信心和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十年马拉松式的诉讼程序走到今天,尽管原告可走的法律程序仍有不少,但再次胜诉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渺茫。对此,即使原告现代沃尔公司不太清楚,作为法律人的原告代理律师心里也应该是清楚的。关于此案发生的根源,原告代理律师只说出了其中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大概不太方便说出来,笔者不自量力,试着替他补充一下。
纵观本案中相关各方,财政部很“冤枉”,替别人做了十年被告还败诉;而于情于理于法都更应该是此案真正的被告或责任主体的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及其招标代理公司,则始终得以置身事外。不过,接下来如果原告依据财政部的投诉处理决定和民事法律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话,原卫生部和招标代理公司可就不能如此“笑看风云”了。原告现代沃尔公司无疑是此案真正的“苦主”,可谓陪了夫人又折兵。虚耗十年宝贵光阴,花费可观的律师费,到头来除了赢得一个胜诉的名声外,既无法改变原先的中标结果,对财政部、发改委、原卫生部、招标代理公司实质上也无可奈何。古话说,做生意求财不求气,现代沃尔公司得好好琢磨琢磨这句话。当然,单从公民的立场来说,笔者在心底里为现代沃尔公司挺直脊梁、依法维权的精神点赞。再看原告代理律师,笔者认为,他是此案真正的赢家——既获得了可观的律师费,又在媒体上赚足了眼球,俨然成了政府采购界的“知名律师”。
经过上述分析,此案发生的根源不言自明:这是职业律师利用了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两法”并行、监管主体及监管范围交叉这一法制漏洞,以及招标代理公司操作过程中的某些不规范,利用了现代沃尔公司低价未中标的愤懑和媒体对“政府采购高价中标”此类新闻的高度偏好所做的一次成功营销,仅此而已——原告律师紧紧抓住现代沃尔公司低价未中标这一现象不放,至于现代沃尔公司低价投标的产品是否满足招标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这一事实,则被“策略性”地忽略了。
不可否认,供应商寻求救济的过程必然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此案十年诉讼之路带来的一个极大的边际效应是,直接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十年前此案刚发生时存在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监管主体及范围交叉的漏洞,从2011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看出,至少在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法律适用方面,尤其是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监管方面,已经被进一步协调和衔接,财政部与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采购监管范围被进一步明晰。仅此一点,此案可谓功莫大焉,这也是此案标志性意义之所在。笔者希望,公众在关注此类案件时,能多关注案件的积极意义,而非被利用了的“眼球效应”。(作者系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