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过程中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产品与服务予以倾斜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也有明确要求。
虽然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了上述规定,但很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仍未能充分享受政府集中采购的支持,主要原因有:
1.《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即强调了政府采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采购人员短期内还难以理解和接受基于社会公正原则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优先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具体执行过程中,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保护不足。
2.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对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纲要》等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并未出台具体的指导性文件予以细化。如政府采购的竞标、竞争谈判等具体环节中,如何对福利企业给予优惠,如何适用单一采购等都未予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因为缺乏依据,相关政策也难以细化,操作性有待加强。
3.对适合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掌握与研究不足。残疾人专产专营目录尚未编制,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无法对接。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财政部尽早完善和细化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即指导性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会同发改、环保等各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时,充分考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如在采购项目评审中设定单独加分条款;对产量大、技术含量低的如办公用纸张、笔记本、笔、纸杯等产品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价格因素考量,面向福利企业和其它残疾人就业单位进行定向采购;集采机构对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产品,面向残疾人就业单位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等;对残疾人企业的专产产品实行政府采购。以更加细化的措施与规定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政策的要求。(戴皓)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