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物有所值需通盘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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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8日
■ 李迎玖
2013年末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在制度目标上,要从节资防腐向“物有所值”转变。笔者认为,确立“物有所值”的目标导向,适应了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政府采购理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更新观念,创新政府采购具体工作实践。
“物有所值”目标,是在初始阶段单纯考虑节约采购资金基础上,综合考虑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性能、服务及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目标,如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而形成的综合性目标,更加强调可持续采购、绿色采购等理念,强调采购活动要达到更加理想的综合效益。
确立“物有所值”目标,就是要追求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用最大化。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经济与社会目标的平衡关系,既不能单纯追求节资防腐,也不能以“物有所值”为理由而片面追求质高价高产品。要正确认识“物有所值”的目标导向作用,使政府采购的发展从单一节资防腐阶段迈向更高发展阶段,从单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职能,实现更大的社会价值。
落实好“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不仅需要在观念上更新,更需要完善市场规则,规范采购需求,完善评审办法,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落实;不仅需要程序规范,更需要推进标准化和专业化建设,强化监督手段,更好地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
一是,刚性落实政策功能,体现“物有所值”。政府采购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天生被赋予了实现经济社会各种政策功能,如支持中小企业、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等。在最初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落实政策功能不被重视或没有有效措施落实,只是最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扶持政策并不断强化督查,各地才相应出台办法力求落到实处。由于重视程度、侧重点的不同,落实效果也不尽一致。所以说,确立“物有所值”的目标,将更加有利地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反过来,政策功能的刚性落实,也能更好体现“物有所值”。
二是,完善评审规则,体现“物有所值”。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之所以不被采购人认可,除了采购效率原因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采购非所需,有时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办法采购到的确实是低价产品,虽符合基本需求,但质量不高。而有些项目经办人更愿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因简便易行,或受节资目标影响,确实有时会造成价廉物不美的结果。社会上对政府采购价高的质疑又会助长这种行为。为此,应明确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办法的应用范围,完善相应产品的评审规则,使政府采购真正体现“物有所值”。
三是,规范采购需求,服务采购需求,体现“物有所值”。在推行招标文件公示后,对采购需求的质疑、答复和确认,经常是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争论的焦点,这也是当前工作的一个难点。究竟应由谁来审核采购需求,质疑答复程序如何规范,谁来确认采购需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履行什么职能,等等,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说法,各地都有自己的创新实践。当前,应积极探索规范采购需求的有效方法,服务于规范的采购需求,既体现了服务于作为采购需求主体的采购人,又能使所采购的产品达到“物有所需”和“物有所值”。
四是,加强采购机构专业化建设,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采购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但仍然需要解决规范和效率、价格和质量有机统一的问题。这就要求采购机构以精细化促进规范化,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适应不断完善的政策法规规定,做到规范程序与提高质效并重;以标准化助推专业化,以完善的采购流程、标准的采购文件、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多方位的监督评价,使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定型和系统完备,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五是,完善监督和结果评价体系,服务于“物有所值”。要改变以往重采购过程轻采购结果、重事先审批轻事后监督的现状,改革监督体制机制,解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监督力量薄弱问题,发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监督机构作用,整合监督力量,创新监督形式,建立并完善结果评价制度体系,推进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绩效考核,强化对供应商诚信投标及履约的监督,强化对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强化对采购人的监督,服务于“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3年末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在制度目标上,要从节资防腐向“物有所值”转变。笔者认为,确立“物有所值”的目标导向,适应了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政府采购理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更新观念,创新政府采购具体工作实践。
“物有所值”目标,是在初始阶段单纯考虑节约采购资金基础上,综合考虑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性能、服务及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目标,如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而形成的综合性目标,更加强调可持续采购、绿色采购等理念,强调采购活动要达到更加理想的综合效益。
确立“物有所值”目标,就是要追求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用最大化。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经济与社会目标的平衡关系,既不能单纯追求节资防腐,也不能以“物有所值”为理由而片面追求质高价高产品。要正确认识“物有所值”的目标导向作用,使政府采购的发展从单一节资防腐阶段迈向更高发展阶段,从单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职能,实现更大的社会价值。
落实好“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不仅需要在观念上更新,更需要完善市场规则,规范采购需求,完善评审办法,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落实;不仅需要程序规范,更需要推进标准化和专业化建设,强化监督手段,更好地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
一是,刚性落实政策功能,体现“物有所值”。政府采购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天生被赋予了实现经济社会各种政策功能,如支持中小企业、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等。在最初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落实政策功能不被重视或没有有效措施落实,只是最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扶持政策并不断强化督查,各地才相应出台办法力求落到实处。由于重视程度、侧重点的不同,落实效果也不尽一致。所以说,确立“物有所值”的目标,将更加有利地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反过来,政策功能的刚性落实,也能更好体现“物有所值”。
二是,完善评审规则,体现“物有所值”。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之所以不被采购人认可,除了采购效率原因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采购非所需,有时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办法采购到的确实是低价产品,虽符合基本需求,但质量不高。而有些项目经办人更愿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因简便易行,或受节资目标影响,确实有时会造成价廉物不美的结果。社会上对政府采购价高的质疑又会助长这种行为。为此,应明确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办法的应用范围,完善相应产品的评审规则,使政府采购真正体现“物有所值”。
三是,规范采购需求,服务采购需求,体现“物有所值”。在推行招标文件公示后,对采购需求的质疑、答复和确认,经常是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争论的焦点,这也是当前工作的一个难点。究竟应由谁来审核采购需求,质疑答复程序如何规范,谁来确认采购需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履行什么职能,等等,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说法,各地都有自己的创新实践。当前,应积极探索规范采购需求的有效方法,服务于规范的采购需求,既体现了服务于作为采购需求主体的采购人,又能使所采购的产品达到“物有所需”和“物有所值”。
四是,加强采购机构专业化建设,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采购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但仍然需要解决规范和效率、价格和质量有机统一的问题。这就要求采购机构以精细化促进规范化,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适应不断完善的政策法规规定,做到规范程序与提高质效并重;以标准化助推专业化,以完善的采购流程、标准的采购文件、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多方位的监督评价,使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定型和系统完备,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五是,完善监督和结果评价体系,服务于“物有所值”。要改变以往重采购过程轻采购结果、重事先审批轻事后监督的现状,改革监督体制机制,解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监督力量薄弱问题,发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监督机构作用,整合监督力量,创新监督形式,建立并完善结果评价制度体系,推进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绩效考核,强化对供应商诚信投标及履约的监督,强化对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强化对采购人的监督,服务于“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