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信息如何以适当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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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4日
■ 程彪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着力抓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也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笔者结合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19号令”)以及2014年2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74号令”)等法律法规,对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是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公告、公示的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外,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示。
二是对规定应公告但未明确公告期限的,应该加以明确。
如公开招标公告,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只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未明确公告期限。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公开招标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
再如,财政部第19号令只规定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必须公告,也并未明确公告期限。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从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是应细化不同采购方式环节中的公告、公示要求。
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为了增加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的过程透明度,笔者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应当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以及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同样,为了增加从供应商库随机抽取供应商的过程透明度,对于符合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情形的项目,笔者认为,在随机抽取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拟抽取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以及在供应商库里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应该视不同情况公告。
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而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如何公告,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既可以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也可以在发招标公告时一同公告。
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非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列明。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开标前不能泄露标底,笔者认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列明比较妥当。
五是应该规范对异议事项的处理程序。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如果采购单位拒收异议方法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的异议函,异议方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反映。另外,异议方也应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开展调查、论证等工作,调查过程中,采购单位可要求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如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单位进行调查,采购单位可视同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属于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的质疑、投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是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对于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规定的,都有相关处理的条款,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的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着力抓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也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笔者结合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19号令”)以及2014年2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74号令”)等法律法规,对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是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公告、公示的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外,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示。
二是对规定应公告但未明确公告期限的,应该加以明确。
如公开招标公告,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只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未明确公告期限。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公开招标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
再如,财政部第19号令只规定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必须公告,也并未明确公告期限。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从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是应细化不同采购方式环节中的公告、公示要求。
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为了增加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的过程透明度,笔者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应当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以及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同样,为了增加从供应商库随机抽取供应商的过程透明度,对于符合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情形的项目,笔者认为,在随机抽取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拟抽取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以及在供应商库里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应该视不同情况公告。
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而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如何公告,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既可以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也可以在发招标公告时一同公告。
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非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列明。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开标前不能泄露标底,笔者认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列明比较妥当。
五是应该规范对异议事项的处理程序。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如果采购单位拒收异议方法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的异议函,异议方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反映。另外,异议方也应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开展调查、论证等工作,调查过程中,采购单位可要求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如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单位进行调查,采购单位可视同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属于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的质疑、投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是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对于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规定的,都有相关处理的条款,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的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