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标盲评”如何不误伤公平竞争
——访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 张舒慧
近年来,“暗标盲评”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领域被广泛推行。然而,一些地方将其理解为投标文件“所有表现形式必须一模一样”,把A4幅面、宋体字号、页码顺序等中性格式要求列为否决项,导致部分优质供应商因细微形式瑕疵而出局。“暗标盲评”的边界在哪里?如何避免“以格式论英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
深度分析乱象背后原因
谈及失衡现象的深层原因,赵勇表示,这背后反映的是制度目的与方法手段的错位。“暗标盲评”的目的是阻断评审专家与投标人的身份关联,手段应是隐去可识别身份的信息。但一些地方把手段当目的,从“防身份泄露”异化为“以格式论英雄”。还有一些领域投标人数量众多,评审专家为提高效率“能废一家是一家”。页码、字体、行距属于“中性”形式瑕疵,实际上并不影响价格、质量、交付与公平。一旦不符即认定投标无效或技术零分,是以投标文件的形式否定投标人的实质履约能力。这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立法本意。二者所列投标无效、否决投标的情形,均限于影响采购公正或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非任何形式偏差皆可否决。
“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有关规定缺乏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的弹性区分。”赵勇认为,政府采购与招标制度给予细微偏差可补正、可扣分的空间不足,投标无效情形列举较刚性。在评审因素须量化的背景下,代理机构倾向于把格式做成客观否决项“自证清白”,细微瑕疵遂被放大为资格丧失。加之采购人怕被质疑不公或串通,便以最严格的标准进行自我防御、宁滥勿纵。
准确把握暗标评审标准
暗标评审标准应当如何把握?赵勇表示,核心原则是只屏蔽身份,不消灭差异;形式只服务于保密,不服务于淘汰。换言之,要严格区分身份标记与形式瑕疵。暗标禁止的是能直接或间接识别身份的信息,如企业名称、徽标、特殊水印、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信息、项目人员姓名和电话、专属业绩案例等。A4、宋体、页码等中性格式,不宜作为否决或零分依据。
赵勇建议,引入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的概念。仅当偏差影响公正或实质不响应,才作无效处理。细微偏差应允许澄清、补正或合理扣分,而非一票否决,并须在采购文件中事先写明。同时,因需设标、分类适用。对于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供大于求的货物与简单通用工程,“暗标盲评”适用且有效;对于复杂的设备、工程、服务,优劣依赖特定业绩、技术能力与信誉,很难与投标人身份彻底剥离,宜前置需求管理、综合评分,把评审因素与履约能力关联,不宜简单套用暗标评审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远远供大于求的行业,暗标会抹平质量辨识度,弱势供应商更易走向串通、挂靠。这是因为暗标只治评审环节串通,治不了投标环节挂靠,后者要靠资格合规审查、关联关系排查、异常低价审查与履约监管。”赵勇补充道。
“当然,我们也要正视格式统一的合理初衷,尽可能采用技术手段解决,不宜增加供应商负担。要求统一格式并非全是吹毛求疵,其本意之一是防止供应商以特殊形式标记泄露身份。但真正要实现的‘盲评’,不宜把‘隐身’的负担转嫁给供应商,令其时刻担心页码、字体不符即出局。这项工作应由招标组织方用技术手段代劳。”赵勇告诉记者,历史上科举便由官方统一誊录考生试卷后再送考官评阅,考生只管作答、不必自忧笔迹被认出。当代电子招投标完全可仿照:系统接收供应商正常编制的投标文件后,自动统一排版、随机生成编号、剥离文件元数据、技术标与商务标明暗分册,将“隐身”操作交给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技术已能阻断身份标记,就无需再以页码、字体等中性瑕疵剥夺资格。这将合规成本从供应商一侧移回了制度一侧。
此外,赵勇还建议,将目光从评标、中标拓展至招标采购全过程。“暗标盲评”聚焦于评审环节,但要从根源上遏制低价串通与恶性竞争,须把关注点从评标、中标延伸到招标采购全过程,特别是合同履行与采购后评估。逐步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体系,将交付质量、工期、服务响应、投诉记录等纳入评价,并反馈到后续采购的评审与定标,使优质优价有制度支点。如此,供应商不必靠压价或挂靠求生,评审也无须靠暗标防串通。换言之,当质量与信用成为竞争主轴,方能跳出“低价—低质—再低价”的内卷循环。
参考借鉴国际经验做法
“完全与我国相同的‘暗标盲评’,我所了解的国际做法似乎没有,最接近的是‘双信封制’。”赵勇介绍,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对一些复杂工程和咨询服务普遍采用“双信封制”,即技术建议书先评,财务信封密封,仅对达到最低技术分者开启。对于咨询类复杂服务,基于质量的评审(QBS)适用于任务复杂、难以精确界定任务大纲的场景;基于质量和费用的评审(QCBS)是世界银行最常用的评审方法,兼顾技术质量与报价。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把价格纳入评审打分。
赵勇认为,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纠错机制也值得借鉴。以美国为例,《联邦采购条例》提出以下举措,以区分轻微形式瑕疵与实质性偏差:仅当对价格、数量、质量或交付有实质影响时,才构成不响应;对于轻微瑕疵,须给投标人纠正或豁免的机会。美国政府问责局判例一以贯之,即对价格造成轻微影响的偏差,属于非实质,不得淘汰。此外,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原则框架、欧盟2014/24/EU指令也均遵循“形式服从实质、标准事先公开、保密只针对身份”的原则。
作者:张舒慧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