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范政府采购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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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5月15日
供应商恶意串标依法将被处以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究竟罚1年还是3年?处罚过程中总有供应商有这样的疑问。自7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违法供应商可按照相关标准“对号入座”,不再有争议。
新疆财政厅近日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以下简称《实施基准》)对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1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其中涉及的违法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每一项违法行为都按照违法程度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并明确地对应了违法情节和处罚(处理)基准。
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基准》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违法程度轻微,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的,处以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一般,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的,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严重,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基准》还对9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
此外,对评审专家,《实施基准》也明确了7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包括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据了解,新疆财政厅曾于2011年完成了对《政府采购法》中涉及财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条款的细化和规范工作。此次出台《实施基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控制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促进财政部门依法、公平和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基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疆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财政工作实际情况,对《实施基准》进一步细化,并报新疆财政厅法制税政处备案。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记者 杨晓程
新疆财政厅近日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以下简称《实施基准》)对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1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其中涉及的违法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每一项违法行为都按照违法程度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并明确地对应了违法情节和处罚(处理)基准。
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基准》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违法程度轻微,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的,处以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一般,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的,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严重,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基准》还对9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
此外,对评审专家,《实施基准》也明确了7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包括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据了解,新疆财政厅曾于2011年完成了对《政府采购法》中涉及财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条款的细化和规范工作。此次出台《实施基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控制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促进财政部门依法、公平和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基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疆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财政工作实际情况,对《实施基准》进一步细化,并报新疆财政厅法制税政处备案。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记者 杨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