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就政采项目履约验收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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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近日开始就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办法》共6章25条。
该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但委托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采购人、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负责人解释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程序: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出具验收书-验收结果公告-验收费用-验收资料归档。其中,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组织成立,原则上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至少1人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采购人,作出验收结论性意见,并出具采购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履约项目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采购当事人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或将情况反馈给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质量监督、工商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采写/张斌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