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筠连县建章立制规范领导干部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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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3日
为贯彻落实筠连县党政一把手“五不分管”工作要求,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县、环境兴县,筠连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采购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发了《筠连县领导干部政府采购行为暂行规范》,以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采购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对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政府采购工作负主要责任,单位纪委(纪检组)对政府采购工作负监督责任。要求单位领导干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得违规插手、非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强化组织管理。要求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成立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须配备纪检干部、财务负责人,并在领导小组成员中指定一名专(兼)职政府采购联络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有变动的,调整情况需及时报县财政局和交易中心备案。
三是规范采购流程。从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活动监督、采购合同签定、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整个环节领导行为予以规范。采购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的合理性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资质要求的公平公正性负主要责任。要求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作为采购代表参加评审,不得随意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要求采购单位领导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不得无故拒绝采购合同签订,不得擅自变更、终止、追加政府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单位履约验收主体责任,要求单位领导应依法组建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或恶意串通、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签虚假合同、搞虚假验收、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采购制度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采购当事人责任外,将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一把手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主要责任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监督责任。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