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应城要求集采人员不得有十二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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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4日
今年以来,湖北省应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积极推行“十二不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据了解,“十二不得”具体为:不得泄密依法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不得私自单方提前抽取评审专家或组织评审专家单独与采购人或供应商讨论接触;在评标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招标项目备案资料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不得向招标(谈判、询价)的一方透露与招标(谈判、询价)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监督招标(谈判、询价)全过程,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谈判、询价)工作;不得随意拖延下达《政府采购确认函》,影响采购资金支付;答复质疑过程中,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在质疑答复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不得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向采购人或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作者:湖北省应城市财政局方应凯、彭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