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规范做到“一个环节都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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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1日
山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工商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其中对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的确定方式、一签多年合同的情形等做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实施办法》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预算管理、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做了全面规定。
针对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实施办法》明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和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并结合山东省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主要情形及相关要求。其中提出,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此外,在合同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购买主体按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双方要及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效率,简化购买程序,《实施办法》明确了一签多年合同的情形,规定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来源:山东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