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评审专家被差评要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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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30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日报讯 (记者 刘文藻)3月2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财政部国库司日前印发通知,对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了专家的解聘条件,如果专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五次,或者被三家以上单位打了差评,将被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在《政府采购法》施行后,2003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实施10多年来效果良好。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办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专家抽取不规范、专家权责不对等、缺乏事后评价和退出机制等。为此,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4月1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据了解,去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对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此征求意见稿依照该《条例》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包含38条,对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尤其在专家评价体系中,引入了“好、中、差”的评价记录,分别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审。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