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公布新制定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以此建立全省政府采购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办法》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组织实施、结果及其运用等内容做了明确,其中强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全省部署、分级检查、各司其职、依法处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水平专业、信息渠道畅通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针对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的内部监督。《办法》规定,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采购人对其政府采购活动定期开展自查。同时,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政府采购内部监督主体责任意识,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和自查情况开展内部监督,建立采购人自查和预算主管部门内部监督相结合的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预算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按财政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当年的内部监督应于次年6月1日前完成。预算主管部门每年内部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和预算金额原则上应当分别不少于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采购人当年政府采购项目总数量和预算总金额的30%;卫生计生和教育预算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分三个年度,将内部监督的比例从10%逐年递增至30%。
对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办法》明确,财政部门要对同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下级财政部门以及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检查。其中,财政部门应当对同级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组织实施抽查。抽查按财政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当年的抽查应于次年9月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每年抽查采购人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组织实施抽查。抽查按财政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当年的抽查应于次年9月1日前完成。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抽查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财政部门每年抽查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抽查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
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不足抽查数量要求的,应当全部实施抽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实施抽查。抽查按财政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设区市财政部门当年对县(市)、区财政部门实施的抽查应于次年10月1日前完成,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对设区市财政部门实施的抽查应于次年11月1日前完成。上级财政部门每年抽查下级财政部门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此外,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检查计划,对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按财政年度实施,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当年的定期检查应于次年5月1日前完成。
在具体实施方面,《办法》提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抽查采取“双随机”机制,应当在抽查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和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或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应当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
《办法》还对各类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结果发布及运用做了规定。其中提出,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范围时,特别是采用“比选入围”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范围的,应当将同级财政部门最近一至三个年度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结果列为非排斥性的重要评审因素。财政部门作出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其不良行为应当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闽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