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日报讯(记者谷青)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恶意投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限制投标资格。
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规范》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
在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程序方面,《规范》明确了当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招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时,可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当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在济南建设网予以通告,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其投标,并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规范》还提出,要建立实施标后评估制度,将标后评估结果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标(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等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挂钩,以提升日常监管工作质量,使标后评估工作能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和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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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认定的7种不合理
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
对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标准,《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