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出台《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与复核,或者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确定,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相应部分工程概算。二是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三是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单位由招标人负责委托,招标人应当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单位。四是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与复核单位及执业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并在其成果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执业专用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五是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单位、复核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核对,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复核单位出具招标控制价书面报告,并加盖复核单位公章、执业专用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六是经复核的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调整。
《规定》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公布复核单位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并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复核及有关资料报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查。
《规定》还明确了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的办法。招标控制价公布后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持有异议的,应当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报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的(含±3%),原公布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超过±3%的,原公布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查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查后的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在重新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公布。对经复查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不再进行复查裁定。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含±3%),复查费用由申请复查人承担;误差范围超过±3%的,复查费用由原复核单位承担。(雁 晨)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