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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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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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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
限额标准
备注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空气调节器
电视机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3万元
电冰箱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3万元
包括冰柜、冷藏柜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3万元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
其他电器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3万元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小型机、数据工作站和其他外部设备等
打印机
单价2千元或年批量1万元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年批量3万元
扫描仪
年批量3万元
传真机
年批量3万元
碎纸机
年批量3万元
其他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单位1万元或年批量3万元
(3)家具
年批量5万元
(4)建筑、装饰材料
年批量10万元
(5)物资
救灾救济物资
年批量10万元
防汛物资
年批量10万元
抗灾物资
年批量10万元
农用物资
年批量10万元
其他物资
年批量10万元
(6)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
年批量10万元
图书资料
年批量10万元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藏书等
应用软件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10万元
其他专用材料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10万元
(7)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网络设备
单位2千元或年批量1万元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医疗设备、器材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交通管理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消防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农用机械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工程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园艺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道路清扫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警用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舞台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体育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电梯、锅炉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档案、保密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教学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实验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炊具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其他各类设备
单价1万元或年批量5万元
(8)交通工具
轿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车
大客车
专用汽车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车辆、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扫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0万元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
系统储存、网络工程
10万元
三、服务类
印刷
2万元
工程监理
5万元
工程设计
5万元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2万元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10万元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等
车辆保险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问题及要求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关于实行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审批和政府采购资金网上支付工作的通知》(淮财购[2007]134号)的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市级采购人应根据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都要纳入政府采购。
(三)市级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凡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六)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七)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淮南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