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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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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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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关于印发镇江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9年1月1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办理无政府采购计划或超计划的采购事宜。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应按《镇江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镇财采〔2005〕15号)的要求组织分散采购,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组织采购。
四、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由采购实施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信息统计表。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均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镇江市财政局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中标供应商。采购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采购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采购人执行。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应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
九、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国内货物,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十、市区范围内的区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市级政府采购机构统一操作。各区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计划执行的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和调整,并将补充和调整内容报镇江市财政局备案。
十二、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有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镇江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十四、《镇江日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镇江政府采购网(www.zjzc.gov.cn)、丹阳市政府采购网( www.dycg.cn )、扬中市政府采购网(www.yangzhongzc.com)、句容政府采购网(www.jrzfcg.gov.cn)、丹徒政府采购网(www.dtcg.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
十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目录
备注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采购预算:市本级10万元以上,辖市区5万元以上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等数码成像设备
采购预算: 2000元以上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空气调节器 *、嵌入式多联机、除湿设备
嵌入式多联机、除湿设备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含PC服务器
采购预算:2000元以上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包括视频展台等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计算机相关设备
包括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小型数码录音设备、内存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A030211
不间断电源(UPS)
A030212
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防杀病毒软件
采购预算:市本级5000元以上,辖市区2000元以上
A0303
家俱
采购预算:市本级10万元以上,辖市区5万元以上
A030301
办公家俱
A030302
宿舍家俱
A06
物 资
A0601
救灾物资
采购预算:市本级10万元以上,辖市区5万元以上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99
其他物资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物资
采购预算:市本级20万元以上,辖市区10万元以上
A07
专用材料
A0708
制装
工作用制装,不含学生校服
采购预算:市本级10万元以上,辖市区5万元以上
A10
专用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速印机等
采购预算: 2000元以上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98
小型机
A100499
其他网络设备
包括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等
A1006
医疗设备
采购预算:市本级10万元以上,辖市区5万以上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4
环卫环保设备
A1011
工程机械
含市政工程机械
A101101
推土机
A101102
挖掘机
A101103
装载机
A101104
起重机
A101109
其他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包括档案密集架、钢制文件柜、保险箱(柜)
采购预算:市本级5万元以上,辖市区2万元以上
A1019
教学、科研仪器
A101901
检验检测及监测设备
采购预算:市本级5万元以上,辖市区2万元以上
A101902
教学仪器
A101903
教学设备
A101904
教学用品
A101905
科研分析仪器
采购预算:市本级5万元以上,辖市区2万元以上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采购预算:市本级5万元以上,辖市区2万元以上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201
会议系统设备
含视频系统、灯光、音响设备等
A102202
光电显示设备
如大型显示屏等
A1024
体育设备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030
无线电管理设备
A1031
节能、节水设备
A1032
中央空调
A1039
其他专用设备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专用设备
采购预算:市本级20万元以上,辖市区10万元以上
A11
交通工具
A1101
汽车
各类汽车
A110101
轿车 *
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 *
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
A11010404
微型客车
A11010499
其他载客汽车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4
警用汽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12
摩托车
采购预算:市本级20万元以上,辖市区10万元以上
B
工程类
B01
建筑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装修、修缮房屋建筑物,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B02
市政建设工程
包括环保、园林绿化等工程
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B03
其他工程
包括消防、防雷等工程
C
服务类
C01
印刷 *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各种票据等印刷
C03
软件开发设计
含方案设计
采购预算:市本级10万元以上,辖市区5万元以上
C07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1
汽车保险 *
C0702
汽车维修 *
C0703
汽车轮胎 *
C12
网络建设或维护、维保及系统集成
采购预算:市本级10万元以上,辖市区5万元以上
C99
其他服务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服务项目,包括各类中介代理机构服务等
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
注:打*号的项目,市本级及京口、润州和新区实行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招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
项目
市卫生局
医用耗材
药品(在现行集中招标的基础上纳入政府采购监管)
市教育局
教学设备
图书(财政补贴资金)
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目
限额标准
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
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
工程类
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修缮工程,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含);其他类工程,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含)
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