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印发通知,发布2009年度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省直各部门及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严格按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200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进行调整,但加强了对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省级非驻并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工作的监管”,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琚良太说。
琚良太说,200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后,各部门及单位执行情况良好,为保持制度的稳定与连续性,深化与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改革工作,2009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进行调整。
但记者对比后发现,2009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在某些方面比2008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针对部分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省级非驻并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权限不明确、监督主体不到位、采购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此前已经出台的《关于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和非驻并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购〔2008〕22号)执行。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部门管理职能,从源头上强化管理,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规定。
对目录内或限额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采购计划,对目录外或限额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相关采购计划,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通知要求,各部门及单位要消除模糊认识,在组织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时,严格按制度规定履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流程规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随意采购、自行采购的违规行为。
此外,在200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也体现出山西省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对政府优先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政策目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