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明确公务车配备标准 科级单位每辆不得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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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3日
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获悉,通州区《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规定》从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范围、配备标准以及车辆的审批、购置、报废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新规定比往年更加严格。”据通州区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通州区处级和科级单位使用公务用车采购标准相同,新规定则将科级单位车辆采购标准专门划分出来。《规定》明确,科级单位采购公务车排气量须在1.8升以下,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副处级以上单位使用的公务用车,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设定为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上、价格在25万元以上轿车的,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单位现有车辆无上述标准的,由通州区财政局从严掌握,报上级单位审批确定。
通州区还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及司机带入新单位。新车严禁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购置,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规定还指出,凡纳入车辆编制管理的单位,申请购买新车、接受赠送车辆、单位撤并车辆过户、旧车报废更新等,必须符合车辆编制管理要求,由区政府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过户、报废车辆需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区财政局上报区政府审批后,交区政府采购办统一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