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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不仅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高效率、高效益和使用过程的公正、透明,还是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可从近年来各地推行的情况看,还很不平衡,不少地区还刚刚起步,尤其是在相当多的县(市、区),这一工作还是空白,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地区至今对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由谁评估、评估什么、怎么评估等要素还心中无数、还不清楚,还未明确,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些方面的要素,加以探讨和进行广泛宣传。具体讲,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主要有以下“五要素”。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主体。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当今还没形成统一的共识,从国际上看,多数国家将其评估主体明确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内部的评估机构,另一类是外部评估机构。前者包括三类,即内阁支出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库部、公共服务委员会;后者也包括三类,即国会参众两院的“财政委员会”、公共账目和审计联合委员会、联邦审计署。从国内看,绝大多数地区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有一部分地区实行的是“双轨制”,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共同承担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工作。依笔者之见,在现阶段,明确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主体应遵循合法、实用、有效和有利于推行的原则,就是在政府采购绩效整体评估上,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绩效评价专职机构为评估主体,其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且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属于财政监督的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内部的绩效评价处(科)又是有公共财政绩效评估业务能力的专职机构因此,将其确定为评估主体,这正是合符了合法、实用、有效和有利于推行的原则;在政府采购绩效专项评估上,如对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绩效进行专项评估,应明确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为评估主体,其依据是因为开展专项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情况的监督管理;在政府采购绩效单项评估上,如对某季度实施的某类采购项目,或对某重大重要采购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应明确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为评估主体,其依据是因为开展单项绩效评估的目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提高自身采购能力而进行的。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内容。由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有整体评估、专项评估和单项评估这三种类型,且政府采购绩效又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它包括了政策、效率、效益、结果、公平、质量、责任、影响、行为、成就等多种内涵,因而,不同类型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有其不同的内容。具体讲:
政府采购绩效整体评估的内容有四方面:①政策性评估。就是对本地区(如某省或某市)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对上级政府发布的各项政府采购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如保护环境,促进节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②经济性评估。就是对本地区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所体现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主要评价政府采购对该地区财政、采购人、供应商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所带来的经济贡献和影响等;③效率性评估。就是对政府采购资金效率、人员效率、规模效率、采购效率以及管理效率等进行评估;④公平性评估。就是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程度的评价。
政府采购绩效专项评估的内容,是指对实施某类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的绩效进行评估。整个过程从该类具体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市场调查)——项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实施(集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项目控制(监督管理、履约)——项目收尾(验收及其后续服务结果或影响),到该类所有实施的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结束采购为止。即对某类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的合法性、采购计划的合理性、采购方式的合规性、采购过程的公正性、采购资金的节约性、采购质量的优良性、采购效果公众的满意性和社会的影响性等进行全面评价。
政府采购绩效单项评估的内容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本采购机构实施的某类采购项目,或对某一重大重要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其评估的内容与上述政府采购绩效专项评估的内容相同;第二个层次是对某一方面的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估,如对某类采购项目,或对某一重大重要采购项目的经济性绩效或公平性绩效进行评估,其内容已在政府采购绩效整体评估的内容中述及,这里不再重复。(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