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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基层必须要读懂《审批办法》的四大重点内容
采购方式变更的前提条件。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种采购业务应适用的特定采购方式,这是“法定”的采购方式,一般不宜变更,要变更也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并且,采购方式变更的条件也非常严格和苛刻。在《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涉及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两大类主要“法定”因素或前提条件。一个是“特殊需要”。即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发生了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来确定的采购方式。如,《审批办法》第六条列举的“采购业务紧急”、“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另一个是“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的情形”。如《审批办法》列举的在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了“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除了上述这两大类具体事项在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采购方式外,对其它任何事项,要么就重新组织招标采购,要么就继续执行原定的采购方式,而不得改用其它方式采购。
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主体。为了保障采购方式运用的原则性、严肃性,并有助于明确采购方式变更的责任,对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必须要由采购人的一级预算单位,即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并履行必要的前期审查环节。而任何二级或三级预算单位都不得直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在《审批办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批办法》第九条也具体规定,“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司局加盖公章。任务紧急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加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公章”。这就不仅明确了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主体,而且还同时明确了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初审”责任,即主管部门要保证自己及自己下属单位所出具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采购方式变更的证据材料。在采购过程中,要改变原来确定的采购方式,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如,因采购任务紧急而必须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任务紧急的原因,并附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因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而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附相关文件。并且,针对上述那些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还必须至少要有3
位以上评审专家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果是由于出现采购失败或废标的情形而必须变更采购方式的,则必须要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采购过程中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并由相关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只能重新组织招标,而不能通过变更采购方式的手段继续进行采购。
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处理原则。对发生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依法、依规进行高效处理,不能拖延不办,或在办理过程中带有随意性和私心杂念,任何当事人都有必须要遵循的原则性。(1)必须坚持“依批复采购”原则。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在提出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后,在没有收到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变更事项的批复意见之前,不得继续实施项目的采购活动,必须要依据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采购,这是《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的。(2)必须坚持“限期处理”原则,对采购管理部门来说,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后,必须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处理完毕,不得无故拖延而影响采购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具体的办结时间,在《审批办法》第十一条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如果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资料合法合规的申请事项,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在自收到变更申请的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批复;如果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在自收到变更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批复;如果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合法,但证据材料不够充分和完善的,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在自收到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并要求其重新提供申报材料。(3)必须坚持“书面办理”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以及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作出的审查批复意见,一律都必须要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运作,禁止使用电话申请、口头汇报或口头答复等形式,也不得以会议记录、备案资料等手段来代替批复公文。
从源头上规范采购方式变更行为的根本措施
各地可借鉴中央的《审批办法》,制定当地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办法》是财政部为加强中央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而制定实施的采购制度,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在充分解读、研究《审批办法》的同时,消化吸收其精髓,可结合地方采购业务、采购方式的特点,制定出地方性的采购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完善地方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及审批行为。
各地要提高采购操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遏制各种不规范的采购方式变更行为。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政府采购操作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是涉及采购当事人权益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事项,当发生该事项时,必须要督促当事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提高操作环节的透明度,以增强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力度,遏制各种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的发生概率,让采购方式的变更更加合法、合规,更加公开透明。
要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和曝光力度,严惩各个责任主体,以全面规范采购行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采购操作实行事前防范管理、对重要的采购事项坚持进行“事中监控”,而且还必须要在事后进行跟踪调查,并要广开举报、投诉大门,以加强对采购操作的监管和威慑力度。对发生的擅自变更操作方式等暗箱操作行为,必须要严肃处理。如果是采购人发生的违规行为,则要拒绝为其支付采购资金;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操作的,则给予责任人严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如果是有关专家从中作弊的,那么必须追究专家个人的法律、行政或纪律责任,同时还可以将其开除出“专家库”。只有这样,区别不同的违法主体进行严厉打击,才能全面有效规范采购方式的变更行为。(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