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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财政部于今年4月20日制定并实施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该《审批办法》虽然是针对中央单位的采购行为而制定,可笔者认为,针对各地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及批复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认真解读、调研《审批办法》,要从中找出适合于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的核心条款和内容,并借鉴制定具有地方特点的“地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办法”。
基层处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不规范现象
有的地方对采购方式的变更仅由采购代理机构说了算,而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审批环节和程序。由于采购人的采购项目一般都要“无条件”委托给当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代理,而对具体采购方式的确定或变更一般也只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主体,并由他们决定并实施,采购人在将采购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后就什么都不多问了。这样,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就成了“全权代表”,如何实施采购全由他们一手操作。至于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是否变更采购方式或变更选用何种采购方式等都只是由他们自己掌握,甚至于有的采购代理机构还帮助采购人“编造”采购方式变更的理由等,既不与采购人沟通协调,又不向采购管理部门履行任何报批的环节或手续。简单地说,在基层,特别是在县(市)一级,采购方式的变更事宜,基本上都是掌握在采购代理机构手中。
有的地方在遇到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时,只是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话或口头向管理部门汇报,导致发生问题时无据可查。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都没有将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内容,更没有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采购“审批”事项。而是简单地将其视为一种“报备”性质的手续而已。当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了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事项时,只要采购代理的操作机构向他们报告或告知给他们即可,而没有想到要设定一定的核查审批手续和程序,要求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有关方面严格履行。这就直接导致了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上报或请示要求变更采购方式的事项时,其形式和程序就非常简单,有的利用电话通报,有的通过现场采购监督人员代为转告等,既没有出具任何形式的书面资料,也没有履行任何形式的认证或审查程序。这样,不仅容易让各种暗箱操作行为有机可乘,而且在遇到问题时,特别是在发生违法乱纪事项时,由于资料不全、口说无凭等原因,导致无法落实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的地方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太简单,收集的资料不全,甚至于有的缺乏证据和说服力。按要求或规定,任何采购项目都必须要依法采购,根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操作。一般情况下,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是不能“轻易”变更的,即使出现了“必须”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形时,也必须要“拿出”各种证据或证明资料,甚至于相关方面评审专家出具的认证材料和意见等,如果没有或缺乏这些资料,采购管理部门是不能凭空批复同意采购操作机构变更采购方式的。而事实上,不少的地方,许多申请要求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限,甚至于有的就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书面资料,而审批核查的监管部门也是要求简单,甚至于走形式主义,从而弱化了采购方式变更事项的重要性。
有些地方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默认有关方面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将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改为非公开招标操作。政府采购业务是以政府信用和财政资金作为消费主体的,具有客观公正、付款及时、讲究信誉等特点,因而,对任何一个供应商来说都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对此,有的地方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根本就不想让更多的采购业务对外开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就默许少数采购操作机构,将应公开对外采购的业务,通过种种手段变更采购方式,将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业务,更改为采用其它“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这种违规行为,在不少地方,特别是在县(市)一级都存在。(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