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出台办法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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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
6月26日,《镇江市2009年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和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正式出台。镇江市纪委、市监察局将从7月起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预防腐败行为发生。
《办法》明确要求,由镇江市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纪检、监察、物价、统计等部门派员组成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和供应商参加评估工作。绩效评估首先从政府采购的普通货物类开始,取得经验后再向工程类和服务类拓展,每年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最终实现全部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目标。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市政府采购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个月工作性津贴: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在10%至20%的;货物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1%至3%的等。
凡采购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在30%以上的;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或权钱交易,造成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将会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