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一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吸引了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的眼球,《通知》明确指出,应“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
该《通知》一出,各地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行动即全面铺开。近日,河南省鹤壁市财政局专门印发了《鹤壁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但指出应支持节能环保产品,而且明确了具体的加分优惠办法。更可贵的是,在支持节能产品的同时,鹤壁还将支持的外延进一步扩展,对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给予了一定支持。
突出“可操作性”
鹤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鹤壁采购办”)主任董林炜表示,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涉及政府办公的所有环节。推进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不仅可以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节约能源,还能够引导社会节能环保产品消费,提高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可谓是意义深远。
董林炜介绍说,对于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办法,为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指明了方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落实这些规定,如何将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支持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为此,鹤壁市财政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才出台了《意见》,“我们这个《意见》重在突出可操作性,使节能环保产品和生产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得到切切实实的支持。”
节能企业将受惠
《意见》中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给出了具体的加分规定,对于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按照所投节能、环保产品的金额占投标项目总金额的比例,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给予其5%~10%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分别给予价格评标和技术评标总分值4%~8%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项目,可增加节能、环保评分因素或给予4%~8%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将对产品的节能环保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最低报价5%~10%幅度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意见》的另一个亮点在于对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也规定了明确的支持措施。规定凡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可减免购买标书费用,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企业注册资金等方面资质要求。另外,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还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少质保金比例、缩短付款期限等措施。董林炜表示,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解决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遇到的资金短缺等问题,使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不落实《意见》将有拒付风险
董林炜介绍说,《意见》出台后,财政部门将加大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宣传力度,使其自觉落实《意见》中的规定。“比如在审批采购方式的时候,如果涉及节能环保产品,我们就会建议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另外,为确保落实,鹤壁财政局将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意见》要求采购的,我们会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人责任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也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